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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外企非法結匯買房被罰 狀告外匯管理部門敗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新華社記者黃安琪

上海(CNFIN.COM /XINHUA08.COM)--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用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買房出租,被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罰款98萬元,因不服處罰,起訴到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5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

原告鈺基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系香港股東控股的外資公司,2014年1月24日,其購買了坐落於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800號的房屋,價款為人民幣1460萬元。

合同簽訂后,為支付購房款,鈺基國際兩次以“支付首期購房款、第二期購房款”的名義,向上海銀行徐匯支行申請資本金結匯,結匯金額分別為46萬美元和180余萬美元,用於支付購房款。


所謂“資本金結匯”,指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資方以外匯匯入企業開立的賬戶,這部分資金在國內使用時需兌換成人民幣

在購買房屋后,鈺基國際繼續與該房產中的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2014年9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處罰,就原告使用資本金結匯購買非自用房屋的行為,罰款人民幣98萬元。

鈺基國際認為,公司買房是為了改善辦公環境,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沒有必要依靠出租房屋牟利,沒有違反法律的主觀故意,因而不服處罰決定。房屋買賣時本身帶租約,由於民事法律中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鈺基國際只得在購買房屋后,繼續與原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在繳納罰款后,鈺基國際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后,原告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認定事實有誤起訴到浦東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認為,鈺基國際是非房地產類外商投資企業,動用資本金結匯買房,且買房后用於出租而不是自用,違法故意明顯,處罰並無不當。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並當庭出示17項證據材料。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認定原告的行為構成非法結匯,罰款98萬元,占資本金結匯金額的7%,處罰恰當,一審判決維持行政處罰決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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