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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蔚山掏空案定讞〉大同前董座涉嫌掏空案 重判8年定讞

鉅亨網記者林薏茹 台北 2019-05-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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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鉅亨網資料照)

大同 (2371-TW) 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掏空案,最高法院今 (29) 日維持更一審見解,駁回林蔚山上訴定讞,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重判 8 年,併科罰金 3 億元,追徵犯罪所得 13 億多元定讞,並已啟動防逃機制。

林蔚山被控 19 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後,因通達虧損逾 10 億元,林蔚山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涉嫌違法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並併購通達,讓大同損失逾 17 億元。高等法院更一審被依證交法,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的背信罪,判刑 4 年 6 個月徒刑;二審改用證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 8 年,併科罰金 3 億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通達公司財務、營運狀況不佳,若再無資金挹注,將面臨銀行緊縮銀根,並轉向林蔚山追索連帶保證責任窘境,而林蔚山不願以其個人資產代償通達公司債務,還用大同集團向金融機構諸多貸款、簽發票據或信用狀連帶保證人,若其信用破產,將引爆骨牌連鎖反應,使大同集團面臨重大財務危機。

更一審認定,林蔚山投資通達公司虧損,為避免連帶保證責任,挪用公款,造成大同公司損失,使通達公司獲利,不法所得超過 1 億元以上,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重判 8 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3 億元,追徵不法所得 13.5 億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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