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銀保經違反三大缺失 母子公司遭罰1080萬元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0-01-07 19:57
金管會今 (7) 日表示, 2018 年對台中銀保經的母公司台中銀行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台中銀保經未就交際費支出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等 3 大缺失,違反保險相關法令,因此核處台中銀保經 2 項業務要限期 1 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 480 萬元;而母公司台中銀因為監督不周等缺失,也遭罰 600 萬元,也就是說台中銀母子公司共計被罰 1080 萬元。
金管會表示,台中銀保經高層主管拿高額交際費,但是該公司未就交際費支出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保險客訴案件未依規填具申訴處理紀錄表並留存處理軌跡、未將內部控制制度的各項組成要素納為內部稽核的查核項目,違反保險法,因此依規定核處台中銀保經需限期 1 個月改正,併處 300 萬元罰鍰。
此外,台中銀保經對無銷售實績的業務員,卻核發保險銷售獎金,也違反保險法,依規定核處限期 1 個月改正,併處 150 萬元罰鍰。
台中銀保經對保險商品銷售獎勵僅以業績目標達成情形進行結算,未將非財務指標列入核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核處 30 萬元罰鍰。
母公司台中銀稽核單位雖每年對子公司台中銀保經公司有辦理二次專案查核,但都未能有效發現相關缺失並提列意見,等於違反對子公司的督導、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法令遵循及消費者保護等缺失,因此也對台中銀行開罰 600 萬元。
金管會呼籲,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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