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聯絡方式若異動 即時通知保險公司避免保單失效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1-06-17 16:17
金管會今 (17) 日提醒保戶,留存於保險公司的地址、聯絡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聯絡方式如有異動,請記得即時通知保險公司,如未通知保險公司,則保險公司相關催告或通知仍將依原留存的聯絡方式寄送,保戶恐將因未能即時接獲,導致沒繳保費,進而使保單失效,影響自身權益。保戶若因為隔離無法繳保費,保險公司則應以個案處理。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依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按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公司就派員收費的年繳或半年繳,或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分期保險費的保險契約負催告義務。
實務上,基於服務客戶,壽險公司通常會在保費應繳日前先通知保戶,若屆時保戶未繳交保費,且未事先聲明同意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保費)者,保險公司對於未按時交付分期保險費的保戶,將依契約約定寄發催告信函,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
張玉煇表示,故保戶若有變更收費地址而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因而無法寄達繳費通知或催告,恐將導致保單停效,而衍生爭議或損及保戶權益。另受益人的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亦應通知保險公司,以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因無法聯絡到受益人,而影響後續保險金的理賠作業。
金管會表示,目前保戶變更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除了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提出外,保險公司如有提供網路保險服務或行動保全服務者,也可以到保險公司網站上或透過業務員、服務人員提供的平板電腦、手機、筆記型電腦及個人電腦等電子設備,通過相關身分驗證作業後,直接於網站上或電子設備上提出變更申請。
再者,目前已有 18 家保險公司加入「保全聯盟鏈」,要保人只需於任一家參與的保險公司提出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的變更申請,並同意由該公司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建置的平台,即可通報其他參與的業者啟動保全變更受理,以簡化申請流程、縮短保全服務申請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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