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稱個人進行非貨幣投資需納個稅 可分5年繳納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文,明確從4月1日起,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不超過5年內分期繳納個稅。
最近的案例是國投中魯,擬通過非公開發行股份方式收購江蘇環亞100%股權。但是今年2月后,國投中魯先后5次接到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張驚濤的書面告知,存在可能因為無力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資金問題導致重組方案調整或終止。張驚濤及其配偶徐放因轉讓江蘇環亞61.55%股權需繳納高達2.4億元的個人所得稅稅款。而根據最新發布的政策,張驚濤夫婦明確可以在五年內分期繳納個稅,國投中魯重組僵局或可得到化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這份檔案名為《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相關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所謂“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此次,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明確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此外,這份通知還規定,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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