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企業高管解讀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具體了啥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8 19:53
12月28日下午,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界定了P2P的概念、備案、以及底線等。用大白話解釋,《辦法》主要有界定了10個方面:
1、P2P網貸概念
P2P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對應的,P2P網貸平台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公佈、資信評估、借貸撮合等服務。
P2P網貸平台僅僅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P2P網貸平台名字要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要備案。
P2P網貸平台在領取營業執照后,要向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平台還要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如果不申請,平台就不能再開展業務。
3、P2P網貸平台的雷區,有些事情千萬不能做。
自融;向投資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向非實名制注冊的投資人宣傳;拆標;發放貸款;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品;虛構項目的真實性、隱瞞項目的風險,誇大收益率;搞股票配資;搞股權籌、實物籌。如果涉及到下,平台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但可以開展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后跟蹤。
4、投資人以后要自己承擔本息損失
投資人在P2P網貸平台投資,以后要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資金都是自有資金;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擔借貸生的本息損失。
5、借款人信息必須要按規定公開
借款人必須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借款信息;融資項目必須真實、合法;必須向投資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不能同時通過多個P2P平台借錢。
6、P2P平台必須要向投資人披露借款信息
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財、主要債務、信用報告等等;融資項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借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等等;要評估項目的風險;對於未到期的項目,要披露包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信息。
7、融資項目的期限和金額有限制
平台為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P2P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平台要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範風險。
8、P2P平台需要透明
每一個平台都要在官方網站顯著位置及時披露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官網上還要建立相關專欄,披露年報信息,平台團隊信息,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情況。
平台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
以上信息,平台要定期報送當地金融監管部門,供社會公查。
9、平台不能隨意挪動投資人資金,要進行銀行存管
平台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借款人、出借人、P2P平台、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平台要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10、不符合規定的P2P平台有18個月的整改期
如果P2P平台不符合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意味,P2P平台有1年半的時間來調整,時間較為寬鬆。
對於《辦法》,P2P平台的高管們普遍覺得在意料之中,未來,P2P企業將從野蠻生長走向健康有序,各P2P企業高管的觀點如下:
拍拍貸CEO張俊:
1、監管明確將網絡借貸平台定義為信息中介,不容許網絡借貸平台做信用中介,這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制度前提。包括將平台自有資金和用戶資金的隔離,也就是和商業銀行直接進行存管,負面清單管理等,都已在監管和從業者層面達成了共識。
2、條例裏明確要求,借貸金額要設置上限,引導用戶分散投資。同時不容許在下開展業務,也是監管充分研究了P2P行業的特點,在於線上、小額、風險分散,在條例中予以了明確。
3、從條例全文來看,整個監管的思路是開放式的負面清單管理,保持監管底線的同時,也保持適度的監管靈活性,我們還注意到,監管給予各網絡借貸平台18個月的過渡期。
4、我們認為隨監管條例的公開徵求意見和隨后的發布實施,2016年的網絡借貸行業將走上規範發展之路,規範化發展、合規的優勢平台將得到進一步發展,同時大量制度套利者、無風控能力的平台將退出市場。
5、雖然條例裏沒有設置之前曾多次被提到的5000萬實繳資本金的要求,但是要求必須和商業銀行直接開展用戶資金存管的門檻實際上更高。因為銀行對存管業務方的選擇還是很謹慎的,這也意味小平台未來生存空間不大。
好貸創始人兼CEO李明順:
對於銀監會發布的P2P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我覺得大多數的徵求意見稿條款還是在意料之中。
但同時,一些具有一定爭議的行為也被明確禁止,這對很多不規範的P2P借貸公司來,是一個很大的壓力。
這些壓力包括包含在五大方面:
第一,不能開展自融了。“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之前曾經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而且,有一些平台還通過一些自融的行為進行流動性管理。這在今后將完全被禁止。
第二,不能平台擔保了。現在大多數平台都有明示或暗示的提示,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這次真的通過法律予以了禁止,這對一些背書效應不強的平台而言,是一個很大的壓力。
第三,這次條款也禁止了對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將直接導致許多平台過去的隱性擔保以及大額拆小額甚至做活期品,這也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第四,不允許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等條款。這個條款我估計比較難操作,因為大多數用戶在接受宣傳時,都在非注冊環境下。這個要求有一點類似於私募基金。我還不是很清楚監管如何解讀這一細則的。這對很多平台可能是一個困擾。
第五,這次的徵求意見稿,我認為最大的一個挑戰就是對於做下理財的一些所謂P2P機構。這次明確了下只能做借款方面的一些服務,比如: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措施,徹底消滅了下做募資的動機和想法,也直接表明了所有的下理財門店都是非法的。這對許多大型下理財機構的壓力是顯著的。我覺得下理財店不被承認,將在短期內嚴重影響一些平台的資金的流動性,尤其在年底,兌付的壓力將加大。
盡管有這些壓力,但因為徵求意見稿提出了一些過渡期安排,而且周期是18個月,所以會有一個比較公平合理的周期。
同時,這次意見稿對於互聯網金融機構也有好的消息。
征信管理條款中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這間接承認了互聯網金融機構可以和征信機構實現聯網,互金行業的這一期望獲得了合法性支持。
此外,條款對一些創新領域的實踐也有鼓勵的作用,比如在電子簽名領域。這次條款中承認了電子簽名、認證和合同的合法性,對於這些服務領域的創業者也是一大利好消息。
團貸網創始人兼CEO唐軍:
我覺得年底負面消息普遍偏多,《暫行辦法》的出台真的是行業的重大利好。
首先,這是針對P2P網貸行業的監管細則,不是對互聯網金融的總的監管細則,也把之前的下財富公司、理財公司及一些非正規機構排除在外,明確表述針對網絡借貸這一細分領域,給我們行業從業者吃了一顆定心丸,沒有枉費我們這些年的努力。
其次,《辦法》由銀監會及幾個部委牽頭,落實到地方的金融辦去進行備案制管理,類似於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我認為非常好。我想,在指導意見的管理及行業企業的嚴格自律下,如果整個行業未來發展得更好,可能會有牌照發放。
另外,隨注冊制的改革,我想主板、創業板、新三板等資本市場也將盡快對優秀的P2P企業開放。
總之,《辦法》出台時間超出預期,但內容在預期範圍之內。我們的運營基本上符合、滿足辦法要求,在某些細節上做相應調整即可。希望《辦法》盡快實施,我們將嚴格按照要求合法合規地經營。
積木盒子:
明確P2P平台定位。徵求意見稿開宗明義就界定了P2P平台的定位,也就是必須堅持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不許搞資金池,不許搞自融。前期出現的很多跑路現象,就跟搞資金池和自融有關,這一規定有助於減少此類現象。
確定監管的原則。徵求意見稿規定由銀監會負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意見稿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后行為監管。此外意見稿還明確了平台的12項禁止行為。這些都體現了加強監管與鼓勵創新相平衡的原則,有助於行業合規發展。
回歸互聯網與科技的本義。條例對下業務做了嚴格的規定,明確只允許進行信息採集核實、待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強調從業公司必須強化技術能力,如網絡信息安全、電子簽名、征信管理等。
互聯網金融或者科技金融,其本意就在於利用科技的力量解決傳統金融行業的一些問題,而不僅僅是利用互聯網進行宣傳營銷,甚至濫用這個標籤做下的非法集資行為。這一規定有利於引導行業回歸互聯網金融的正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資金存管。意見稿明確要求平台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資金存管是保證用戶資金安全的核心環節,同時,銀行托管在監督平台的“業務符合邏輯,資金路徑合理”上有督促作用。積木盒子下大力氣與民生銀行一起開發了行業中第一個完全意義上的資金托管系統,就是為了確保平台用戶的資金安全,打造一個透明的互聯網金融平台。這一規定對平台的技術能力是一個挑戰,同時銀行對於平台的資質也有較高要求,也必然會帶來行業的新一輪洗牌。
總體而言,這次徵求意見稿的公佈,對行業尤其是合規運營的公司是一個重大利好,在喧囂的環境中為網絡借貸業務做了正名,為行業的健康運行奠定了基礎。我們有理由相信,類似積木盒子這種重視科技與合規運營的互聯網金融公司,將迎來一輪發展的新高潮。
理財范聯合創始人、CEO申磊:
《辦法》的出台是早前指導意見出台之后,中國網貸行業發展的一件大事,特別是在一些大平台陸續出現問題之后,對外界提振網貸行業的信心和扭轉外界對行業的不利輿論,以及對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具備極其積極的作用。
整體來看,暫行辦法基本上是對指導意見要求的細分,包括負責清單等監管方式都與行業猜測類似,在投資者教育、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很深入的規範,並在資金的銀行托管、中央網貸數據系統以及備管管理等方面留下了進一步規範的空間,值得各平台和監管機構更深層次的溝通。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四十五條 [過渡期安排]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在暫行辦法18個月的過渡期內,必將引發行業在業務合法合規方面的整頓和新一輪洗牌,理財范一直在積極和監管部門溝通,包括早期的增資和馬上上線的銀行托管,都是在積極響應監管要求,我們將會一如既往的做到業務創新的同時,完全符合管理辦法要求,為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91金融創始人、CEO許澤瑋認為徵求意見稿有六大特點:
1、採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辦法》中採用了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這種管理模式實際上比較溫和,結合了網貸行業正處於探索階段,並沒有進行特別嚴格的管理方式,這也就意味,除了除了清單上的禁區,其他經營行為並沒有特別設限,對於整個行業給了比較寬容的態度。
2、堅決禁止各類下P2P
除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3、明確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
明確指出平台不是金融機構,不設注冊門檻,不能進行擔保,但可引進第三方擔保。這對平台的性質和經營範圍作出了明確限定,也就意味目前大部分的平台需要整改。
4、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確要求各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進行向公披露,而且還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審計。意味必須增加平台透明度,以便讓投資人獲取足夠的信息來判斷風險,這就與出借人自行承擔資金風險的規則形成呼應。
5、備案制度。
P2P平台的網站要到電信部門備案,否則不能經營,這意味強化了事前管理,從備案開始強網貸機構的設立,明確了金融辦、行業協會的作用,接下來各地的網貸行業協會都會進一步發展,各大平台都會進一步申請加入。
6、投資人分級管理制度。
網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這意味機構需要更具責任感,同時更專業,不是一味自由發展,需要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接下來,更具專業能力的風險管控人才和財富管理人才將進一步受到行業追捧。
網利寶CEO趙潤龍:
在2015年即將結束之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出台,意味政府對行業發展的要求更加明確,更能保障行業在政府的引導下有序、健康發展,對行業來是重大利好,必將受到廣泛歡迎。
《辦法》有三個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
1、實行負面清單制,對P2P平台禁止涉足的領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將有效降低平台違規運營的空間,給優質平台提供一個更加健康的競爭環境,給用戶提供一個更加安全的投資環境。
2、要求客戶資金“存管制”而非“托管制”,選擇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實現平台資金與出借人、借款人資金的隔離。雖然在資金存管機構方 面並未明確一定是銀行,但銀行存管必將成為行業關注的重點。目前,針對P2P行業的資金存管業務尚不成熟,必須快速完善,方能滿足行業高速發展的需求;
3、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提出了明確的保護機制,意味平台作為信息中介必須明確責任意識,避免投融資雙方的利益在交易過程中受到損害,這有利於提升用戶對行業、對優質平台的信任度。
中瑞財富CEO張巍薇:
此次《辦法》的發布,對於整個網貸行業而言屬於重大利好,意味中國的網貸行業徹底的告別了“無法無規”的野蠻生長,進入規範健康發展的階段,P2P網貸行業將納入法治化和依法監管的軌道。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迅猛,行業規模不斷擴大,網貸行業的發展速度更是不可估量。無論是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中指出的“規範發展網絡借貸”,還是此次《監管細則》的公開征言,都表明了政府對於網貸行業發展的重視程度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與此前出台的《指導意見》相比,《辦法》中對於網貸平台的經營範圍、運營模式都提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同時也更為注重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投資人信息保護、融資項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此次《辦法》對於一直以來合法合規經營的P2P平台來是一縷“春風”,但對於依賴下機構、存在資金池和期限錯配的平台來,則是“寒冬”的開始。
1、 再次重申P2P平台“信息中介”的立場。
《監管細則》中的第一條、第三條都再次明確指出,網貸平台要堅持信息平台功能,強調信息中介性質,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等。這是對於網貸平台經營範圍的再次明確,所有平台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人提供除信息服務以外的金融服務。同時,網貸平台應保證融資項目的信息透明,及時準確的向投資人傳達信息。
這對於加強對網貸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從根本上網貸平台杜了資金流向不明、自融等現象的發生,投資人在面對紛繁的網貸理財品時,也可以真正的做到清清楚楚投資,明明白白理財。
有趣的是,不久之后,大多數P2P平台將要忙活將機構名稱更改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了。
2、 首次提出“合格投資者”概念,明確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辦法》中首次明確規定了“出借人條件”,在第十四條中明確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這是監管層首次明晰了P2P行業“合格投資者”的概念,並且在[出借人義務]中明確規定出借人需“自行承擔借貸生的本息損失”。
按照目前對於出借人條件的劃分,P2P行業的出借人被歸屬到了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分類中。這是國內投資人教育的重大進展,監管層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投資人加強風險意識,重視投資風險。這同時也給投資人敲響了警鐘,在投資P2P之前,盡量做好前期調查,並且秉承分散投資的原則,一旦投資出現虧損,指望P2P平台或者監管機構“兜底”就不可能了。
3、 投資人權益得到實質性保護。
《辦法》中詳盡的從信息披露、網絡與信息安全、出借人義務及禁止條件等方面,對保護投資人權益進行了實質性規範。
其中,第二十四條中,[破隔離]的規定是對投資人權益保護的重大利好。此條明確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
這意味,只要P2P平台按照監管要求進行備案,並且依法開展資金存管,就算平台因經營不善而進入清算階段,投資人的已出藉資金也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此外,要求平台在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核心運營數據、定期披露年度報告,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等,都進一步加強了平台的信息透明度,有利於投資人全面、深入的了解平台,這也是對投資人權益的進一步保護。
4、 P2P平台運營進入有法可依階段,通過下物理機構進行推介、資金池、期限錯配等行為被明令禁止。
《辦法》中對於P2P平台的運營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其中開設下機構的P2P平台受到的影響不小。
在第十六條中規定,除了風控及監管所需的下手段之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已經開設下機構的P2P平台,監管層給出了18個月的整改期。現在遍佈各小區的理財下門店將會大批量減少,未來,投資人想進行P2P投資,必須通過純線上的渠道。
此外,《辦法》中另外,明令禁止平台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等理財品,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禁止私設資金池、將項目期限進行拆分等。有了這些細緻的規則條款,P2P平台的運營將日益規範化,原本打“擦邊球”或灰色地帶的部分將日益減少。
金信網副總裁王鳳華:
“底線監管”思路凸顯 網貸平台定位更為純粹
今日,業內期盼的P2P監管細則終於初見真容,從徵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出,監管層總體還是採取了“底線監管”的原則:一方面,對行業準入不設明確門檻,而採用備案登記制;另一方面,劃定了“12條紅線”,明確了網貸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從而限定了網貸機構的業務範疇。
監管細則的出台,再次明確了P2P網貸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而“紅線”的劃定則讓這一定位更加純粹。
總的看來,國家還是給了P2P網貸較為寬鬆的發展空間,但是鼓勵創新是建立在行業規範、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的, “12道紅線”正是為創新加了一道保險。
未來,隨行業規範程度的提升,P2P網貸行業必將迎來更大的發展,不過平台的創新發展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之內,不能偏離信息中介的初衷。
共鳴科技CEO陸雨泉:
《辦法》明確了平台的信息中介職能,這與監管層一直以來呼籲的P2P平台的定位相符,也讓平台回歸到了平台設計之初最根本的功能。十二條禁止行為可以理解為“十二條紅線”,這也是這次徵求意見稿最大的亮點之一,採用類似於負面清單的做法,一方面給明確規定了P2P平台不能從事的業務行為,同時又給創新留下空間,這樣的監管行為也受到平台的歡迎。在禁止行為中明確不能向承諾保本保息,這讓投資者在選擇平台時能夠更加理性。
《辦法》對行業的進入門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對目前行業來還是比較寬鬆的。但明確提出了實行備案制,同時規定平台要去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備案,這也意味地方金融機構對P2P平台有一定的監督職能。
金融工場董事長魏薇:
重申網貸信息中介地位,強調“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理念
本次的監管細則重點明確了此前“指導意見”中信息中介的定義範疇。強調網貸平台的主要業務是提供信息服務,其需要承擔信息披露的責任,但不承擔借貸違約 風險。另一個角度上,監管細則也明確了出借人應承擔的義務,即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要求其自行承擔借貸生的本息損失。
總的來,本次監管細則重申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地位,強調了“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理念,對借款人、平台、出借人都提出了相應要求。監管細則承認風險的客觀,並要求借貸雙方共同承擔風險,這有利於打破此前行業中“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些P2P研究機構也對《辦法》進行了解讀,他們認為《辦法》對很多之前模糊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盈燦集團副總裁、網貸之家CEO石鵬峰:
本次監管細則的徵求意見稿內容詳細,對很多之前模糊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最有亮點的包括:
1、監管權力下放,明確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的相關指責。
2、負面清單制,從行為角度出發明確了明令禁止的行為。主要包括不得自融、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期限錯配、不得混業經營、不得造假欺詐、不得股票配資、不得向非實名用戶公開宣傳融資項目。
3、備案制,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且僅僅是備案和信息公示,備案不構成認可和評價。
4、強調投資人的風險教育、風險認知與自我承擔,不僅規範了從業機構,還對借款人和投資人的權利保護和自身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要求從業機構引導投資人進行小額分散投資。
5、對於正常的“倒閉”作出了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明了對於平台業務暫停與終止的情況下如何妥善處理尚未結束的借貸關係。以及平台自身的破請選要與投資人和借款人的資金區分處置。這有利於行業的良性洗牌,從而減少和終結洗牌過程中惡性事件帶來的影響和損失。
6、網貸平台不得通過下渠道開展宣傳、攬客等業務,這可能會影響到部分有線下針對投資人的營業網點的平台。
7、第二十五條可能導致大量平台的自動投標功能受限,尤其是類似一些平台的xx計劃、xx團等形式的自動化投資決策服務也將受到限制。
8、對於融資信息的披露和平台自身業務情況的披露作出了詳細的明,充分的、統一標準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於全社會對於P2P行業的監督,也有利於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對於行業的監督與監管。這將大大增加騙子的詐騙難度,也會增加問題機構的違規成本。
隨那些破壞行業聲譽的“騙子”被清理出局、那些擾亂市場秩序的“違規行為”被逐步規範,剩下合規的從業機構在一個公平、統一的標準規則下充分的競爭,未來行業必將迎來真正意義上的春天,駛向更為寬廣的藍海。
9、總體來,整個監管細則給出了明確的規範目標和執行路徑,並且設立了18個月的過渡整改期,對於行業未來的健康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也為各種問題的規範整改留有了足夠的時間。
網貸天眼VP潘瑾健:
1。銀監會牽頭,多部委聯合監管,強調地方金融辦的監管責任,各平台需向各地方金融辦備案並做信息報送;
2。監管核心是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明確規定合格投資人的條件,這點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LendingClub的監管思路相似;
3。負面清單中禁止平台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品,禁止平台開展類銀行金融業務,試圖打造互聯網綜合理財平台的機構可能被迫拆分業務;
4,對於P2P平台交易普遍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沒有出台規定,債權轉讓模式實質是類資證券化,放大了小貸公司等信貸機構的槓桿,可能造成風險的傳導;
5,禁止平台做信用中介、自融、期限拆分,與用戶資金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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