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條軍規”下 哪個是P2P的安全模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30 10:52
王瑩
12月28日是互聯網金融的代表——P2P網絡借貸狂歡的一天。期盼已久的監管細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終於在諸多猜測、試想、期盼中出其不意地降臨。
此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中,不止一家的P2P高管表示希望盡快出台,以此作為是否被納入“正規軍”的標誌之一,並將行業中濫竽充數的平台盡快清理,為行業正名。
監管細則共計四十七條,被業內人士調侃為“四十七條軍規”,其中第十條“禁止行為”進一步將過去諸多規避、繞道的業務點做了板上釘釘的明確,被業界稱為“12禁”。
當標準清晰、“紅線”劃定之后,這些網貸平台有哪些模式可以走向通路?哪些可以“曲線救國”?又有哪些平台只能“死路一條”?
明確禁止
資金池模式、平台借新還舊模式、平台匹標模式,無論是《徵求意見稿》中明文規定,還是法律解釋口徑,均無法通行,成為P2P網貸行業的“禁地”,被行業所拋棄,也為投資者提醒。
資金池模式始終是網貸行業的矢之的,細看可以發現,所有網貸行業的風險和違規、違法事件均來源於資金池,在其背后,則代表平台掌握主動權,投資者將錢直接投入P2P平台,平台“打造”的P2P標的要麼是關聯企業發起的空標,要麼是平台憑空設立的虛假標的。與此同時,平台搭建資金池,即將所有資金彙集至一個賬戶,便於資金流動,而平台也正是藉此保障流動性。
《徵求意見稿》第十條的“12禁”中第一項明確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同時《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融資項目基本信息。
一位P2P借貸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實踐中,空標、虛假標往往會伴隨融資性項目信息披露不完整及風險揭示不完善等問題。
借新還舊是保證資金流動性的常規做法,並非P2P首創,但是大量P2P平台沿用了這種手法,在平台違規操作或資金面緊張時以此作為“后盾”。此前,行業中存在部分平台由平台控制的企業作為借款人借新還舊,完成借款人的還款。除平台外,借新還舊還存在於借款人和借款通道,例如,借款人自身發布新標的,以實現資金補充和流通,或者借款人另外新增發布一期新借款投資底層資管計劃,並用該期資金補充上一期資金。
《徵求意見稿》第十條的“12禁”中還明確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同時規定,借款人不得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覆融資。
對於上述三種借新還舊模式,如果隸屬借款人對原有項目進行展期,或資管計劃管理方通過兩期資管計劃“倒手”資金,進而規避借款人借新還舊的限制,在實踐中尚具有可操作性。“但如果平台以其控制的企業發布新借款,還原借款標的,則違反了‘禁止自融以及禁止擔保’等相關規定。”上述業內人士如此表示。
除此,大量平台選擇了自動分配標的,自動匹配多個標的債權,更多平台認為,這種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人的投資體驗,另一方面可以做到風險分散。
但監管細則卻給出了另外的法,《徵求意見稿》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
“曲線救國”
實際操作總是多變和融通的,雖然部分平台的業務模式已經在《徵求意見稿》中看到了禁令的影子,但是實際中卻恐怕仍然有諸多變通之處。
除了借新還舊模式外,還有雙SPV期限錯配模式、居間人先貸后轉模式,以及居間人先借后貸模式.
雙SPV期限錯配模式具體分為回購模式和份額轉讓模式兩種。
簡單而言,即平台從投資人處募集一筆錢,而后給到借款人,但借款人並非是該筆資金的終點使用者,而是投向某個資管計劃,其背后對接某個需要融資的企業或信托計劃。
在該交易機構中,通過資管計劃對接的融資企業對於資金的需求可能是1年,但是資管計劃本身的周期僅為6個月,那麼將有底層資受托人即底層融資方來回購項目,進而實現資管計劃委託人即投資者的順利退出,而剩下6個月的融資周期可以模仿上述流程再走一遍。
份額轉讓模式與回購模式基本相同,唯一的差別在於退出機制存在細微差別,份額轉讓模式即募集資金的借款人通過尋找關聯企業回購借款人所持有的資管計劃份額。資管計劃的發起者主體類別多樣,例如券商、基金子公司或某公司主體均可以承擔。
《徵求意見稿》“12禁”中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將融資項目進行拆分。但是該種模式在實際中或存在可操作空間,即運作過程中保證借款期限與資管計劃期限匹配。
居間人模式包括先貸后轉及先借后貸兩種方式,通俗地講,居間人其實承擔的是普通生活中“黃牛”的角色,黃牛可以是一個個人主體,也可以是一個企業法人。
例如某平台找到一個關聯人或是該平台的高管之一,作為資金的轉讓方或受讓方。該居間人可先行將錢借給資金需求者,借錢行為生的債權再行轉讓給平台的投資人,抑或是問投資者先行借錢,再將資金借給融資對象。
在先貸后轉的模式中,“黃牛”即居間人更大程度上實現的是債權、收益權的線上轉讓,尚未納入網絡借貸範疇,但是在先借后借的模式中,卻直接觸犯《徵求意見稿》相關規定。“12禁”中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利用本機構互聯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同時,借款人不得將借貸資金用於出借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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