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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降臨P2P隱形門檻浮現 這類平臺將直接淘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31 10:00


12月28日,銀監會牽頭制定的《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對外征求意見。雖然新規並沒有如此前傳聞所述明確網貸平臺注冊資本門檻,但其隱形門檻依然存在。

備案制度是本次新規的重點內容,新規指出,擬開展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新規還要求,網貸平臺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觀察人士指出,上述要求其實對網貸平臺的門檻已經進行了限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企業如果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注冊資本達不到1000萬元,那么連電信增值牌照都申請不到,而新規則毫不留情的指出,“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業務。”

網貸平臺被要求進行資金存管則是更高的篩選標準,“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

事實上銀行對於網貸平臺有著很高的要求,目前僅有少數平臺通過銀行進行了存管。按照媒體的報導,

除了上述在資金方面的門檻之外,隱形門檻在監管新規中處處可見。

比如,征求意見稿中還對網貸平臺的IT設施做了要求,要求平臺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網貸平臺開展業務時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資訊和交易資訊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網貸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有資質的資訊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進行審計。

上述這些合規性的規定對網貸企業將大幅度增加其業務成本,因此只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才能完備的按照監管要求做到上述的標準,而難以達標的企業則不得不知難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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