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管》人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運營金融基礎設施
經濟通新聞 2022-12-14 17:25
《經濟通通訊社14日專訊》人民銀行發布《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指,中國證監會負責涉及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活動的新設金融基礎設施准入管理;人行負責新設支付系統、基礎徵信系統以及銀行間市場金融基礎設施的准入管理;其他新設金融基礎設施由人民銀行會同其他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准入管理。
涉及或可能涉及對金融體系產生重大影響或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應當報經國務院同意後批准。對於其中影響或可能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依法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
《意見稿》強調,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以任何形式運營金融基礎設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清算」、「交易報告」等涉及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或近似的名稱。
文件還明確境外金融基礎設施跨境交付管理要求,為境內居民或機構提供跨境交付服務的境外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應開展金融基礎設施服務3年以上,受到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應政府機構的具有可比性且全面的監管與規制,未出現重大風險事故或受到相關監管機構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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