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舉能:法庭可予法律「更新」詮釋,惟不可作為立法機會
經濟通新聞 2023-01-16 18:33
《經濟通通訊社16日專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表示,法院其中一個職能,是在普通法制度下制定法律,舉例指當出現未有任何具約束力的法律或判例涵蓋的新情況,法庭可在適當的情況下,藉著採納及引用相若判例,制定及擴展法律。
他指出,法庭可給予成文法律與時並進或「更新」的詮釋,但法庭不可以此作為立法機會,或不可藉此彌補法律中被視為不足之處。他亦提到《基本法》有其憲法地位及重要性,法院在給予《基本法》作詮釋時,會格外審慎,亦指最高級別的法院亦會認為某個案例不再正確,有必要重新述明或更改有關的法律,令更切合現今情況的新案例漸漸取代陳舊及過時的案例。
另外,他表示,法庭的判決有時無可避免地會產生政治影響,但並不意味法庭在裁斷爭議時所作的是政治決定,或以政治而非法律作判決,更不代表法庭在政治上介入制定或廢除任何政府政策的事宜。他強調法院必須尊重並維護國家憲法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
他強調,法院的責任是應用法律,尤其是香港的成文法律是由立法機關或其他獲轉授立法權力的團體或人士訂立,而適用於香港的國家法律,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頒布。他指法院並不訂立成文法,而事實上亦完全不參與成文法的立法過程。(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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