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管》中證監提高期貨公司業務准入門檻,並要求設立黨組織
經濟通新聞 2023-03-24 17:53
《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相關徵求意見稿今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訂主要內容包括根據法律規定和行業呼聲,依法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範圍;適度提高業務准入門檻,提升期貨公司防範業務風險的能力等。
期貨公司經核准可以從事的業務,將包括期貨經紀(含境外期貨經紀)、期貨交易諮詢、期貨做市交易、期貨保證金融資、期貨自營、衍生品交易、資產管理等業務。同時明確期貨公司經核准可以從事中證監規定的其他業務,為後續拓展業務範圍預留空間。
在有序拓展期貨公司業務範圍的同時,不撒「胡椒面」,適度提高各項業務的准入門檻,體現「扶優限劣」的監管導向和防範金融風險的監管要求。當中關於期貨做市交易業務、衍生品交易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期貨公司准入門檻提高到「最近6個月淨資本持續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下同)」及「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於B類BBB級」等,而其中資產管理業務的准入方式由協會備案調整為行政許可。
關於境內期貨經紀,將境內經紀業務作為期貨公司的天然業務,明確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都可以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並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統一為「境內期貨經紀」,不再區分金融期貨和商品期貨經紀。
*禁止期貨公司為股東、實控人等其他主體融資*
另外,《辦法》系統總結監管實踐經驗,將實踐中迫切需要強化的監管要求加以明確,主要包括:
一是強化黨對期貨行業的領導,將黨建相關要求以專條形式加以明確,要求期貨公司設立黨組織,並要求國有期貨公司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
二是總結監管實踐並借鑒證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強化期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管理、自有資金使用、內控制度、分支機構管理等的監管。
三是明確期貨公司可以依規為符合條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並禁止期貨公司為股東、實控人等其他主體融資,防範風險傳導、保障期貨公司資產安全。
四是完善對首席風險官正常履職行為的保護,完善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等。
五是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將期貨公司違反部門規章中的罰款數額設置,從最高3萬元提高到20萬元等。
六是將《關於規範控股、參股期貨公司有關問題的規定》、《關於取消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相關內容融入《辦法》,並同步廢止兩個規定。(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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