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本公司111年度財報經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3-29 21:33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12/03/29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無法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受委任查核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
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
彙總)。
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無法表示意見。由於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段所述事項之
可能影響重大,本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
之基礎。
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認列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減損損失為
250,106仟元,該金額佔合併總損益之1910%,該等金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影響係屬
重大。
本會計師未能評估該減損損失之合理性,對該等金額尚未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因此本會計師無法判斷是否須對民國一一一年度之合併財務報告作必要之調整。
其他事項-前期由其他會計師查核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
並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一日出具無保留結論加強調事項及其他事項之查核報告。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一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
無法表示意見加其他事項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
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
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
清算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
其他方案。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
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並出具
查核報告。惟由於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段所述事項之可能影響重大,本會計師無法取得
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林之凱(金管證審字第1100333840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陳秀莉(金管證審字第1110360121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2/03/29
7.因應措施:本公司將與簽證會計師請益改善方法,並積極向所投資公司
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追索、確認合法財報。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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