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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爆承辦TDR案同仁偽造文書?金管會提三項聲明嚴正澄清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23-05-2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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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爆承辦TDR案同仁偽造文書?金管會提三項聲明嚴正澄清。(鉅亨網資料照)

近期媒體報導,刑事案件涉案被告因炒作 TDR(臺灣存託憑證)遭判刑入獄,援引時任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承辦組非承辦科員的證詞,指 TDR 非該會 76 年 9 月 12 日 (76) 臺財證 (二) 字第 00900 號公告 (下稱 900 號公告) 的範圍,因此認金管會 104 年及 109 年回函內容有誤,控告金管會承辦人員偽造文書,對此,金管會今 (23) 日再度發表三項聲明嚴正澄清。

金管會表示,第一、TDR 是外國公司將其境外上市股票,透過存託契約與保管契約方式在臺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之憑證,核屬 900 號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TDR 為證券交易法 (下稱證交法) 第 6 條之有價證券自屬明確,並為規範 TDR 之募集發行與買賣,金管會因此於 81 年依證交法第 22 條授權訂定「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並由證券交易所訂定上市審查與交易制度,嗣 87 年已有第一檔 TDR 在臺掛牌,並非證交法於 101 年修訂外國公司專章後始將 TDR 納入規範。

第二、有關報導指稱金管會 104 年及 109 年兩份回函,據瞭解是分別依據立法委員及臺北地方法院來函要求,就前開 TDR 所涉相關法規疑義所為的回復,本於證交法所定主管機關的職權,依據法律說明法律適用及其過程,未有刑法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或第 216 條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規定的情形。

第三、至報載少數投資人因炒作 TDR 遭法院判決定讞之案件,按投資人買賣 TDR 涉炒作等不法行為,應依證交法訴追其刑事責任,以維護市場秩序並保障投資,才符合證交法保障投資之制定目的,這也是法院歷來穩定之見解,金管會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另就目前繫屬於法院審理之案件,籲請各界尊重法院權限,留給法院充分獨立的審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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