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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比特幣等虛擬數位貨幣不屬於金融財產範疇

金色財經


金色財經報導,2023年8月25日,山東省財政廳等17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流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從法的位階上來講,屬於地方政府規章。 劉揚律師針對其中涉及虛擬貨幣的部分單獨列出來並進行逐一分析。《通知》第三十六條明確:「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預付卡以及虛擬貨幣,可與發行該預付卡及虛擬貨幣的商戶進行協商,由該商戶出價回收,回收價格由雙方商定,原則上不低於該虛擬貨幣、預付卡面值或餘額的80%,雙方簽訂回收協議。」 律師更願意相信,該《通知》所提及的虛擬貨幣,仍是以Q幣、抖幣為代表的有境內發行主體的、強中心化的虛擬貨幣。比特幣等虛擬數位貨幣是否屬於該範疇?律師認為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比特幣等虛擬數位貨幣不屬於金融財產範疇,故不符合先行處置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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