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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推「打詐新 4 法」!加密貨幣交易所將有專法管,為何民眾更憤怒?

加密城市 2024-05-10 16:58


行政院針對加密詐騙推「1+3 打詐新法」

隨著台灣的詐騙案日漸增長,政府針對詐騙遲遲未能做到有效防堵,引發不少民怨,而在這個節骨眼上,行政院於 5 月 9 日終於喊出「打詐新 4 法」的口號,除了研擬新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外,也針對《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3 項法案進行修法。 

因應加密貨幣詐騙案的成長,本次的新專法及修法,也同時盯上了新興的加密貨幣產業,將加密貨幣虛擬貨幣)同時納入管制範圍,並全方位加強防詐措施、提高刑事處罰以打擊詐欺犯罪。 

新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什麼?


金管會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共計修訂了 7 條條文,包含「2 個規範主體」、「4 個管理標的」、「建立照會同業機制」、「建立通報機制」、「金警聯防機制」、「業者之宣導工作」,除了將金融機構與提供加密貨幣交易服務的事業體、人員等納入一致的防詐措施外,也針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納管。 

新專法的關鍵點在採用「同業照會」的模式,只要匯款資金有異常,未來匯出行可直接向匯入行確認資訊,若是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帳戶,更可以直接採取控管措施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希望以金警聯防方式攔阻不法金流。 

此外,新法還要求銀行收到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後,必須儘速返還被害人遭詐匯出的款項,更將業者的宣導工作、防詐責任列入,要求相關業者負責識詐宣導工作。 

3 項法案修法

在《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等 3 項修正草案部分,則是主打「從行政法過渡到刑法」、「將個人納入規範範圍」、「國外交易服務提供商必須落地」等 3 個重點。 

其中,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就擅自提供加密貨幣(虛擬資產)相關服務者,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原本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也被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金管會指出,目前在境內活動的加密貨幣虛擬貨幣)交易所共計有 6、70 家,其中有完成洗錢防制的僅 25 家,而未來境外的相關服務提供商,包括交易所、個人幣商、加密支付等等與金流有關的事業體及人員在內,都必須強制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 

修法為何有爭議?

但本次的修法也產生不少爭議,民眾就質疑,草案中新增的鉅額詐欺罪,雖將詐騙金額 1,000 萬元以上者,增加到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3,000 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考國外相關案例,以及國內假釋判定過於寬鬆的狀況,對於重大詐騙案而言 10 年刑期仍然過低。 

此外,結合新修訂的「3 振條款」規定,同時累犯詐欺入獄達 3 次,未來不准假釋,也被民眾嘲諷還可以先騙 3 次,才能被真的關到該有的刑期。 

其中最受爭議的,當數草案中的「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甚至免除其刑,甚至幫忙找到主犯就能夠直接免刑,也被笑刑期上限「有修等於沒修」、「反正加上後面幾個條款,根本判不到那麼高」、「現在詐騙不用成本了,被抓到上繳就好」、「我賣你、你賣我,大家都無罪」「不演了,以前是無法可管,現在是有法但保護詐騙犯」。 

此外,草案中對於科技偵查手段放寬條件,未來包含「M 化偵查網路系統」、GPS、熱顯像儀等,都能有條件使用,也被擔心會侵犯民眾隱私,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出席院會後記者會解釋,會視使用情況調整使用門檻,且絕大多數採集資料僅法官保留,也有保存及銷毀規範,要民眾放心。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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