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公司法》正式實施 國務院公布註冊資本登記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7-02 13:50
據中國官媒《新華社》報導,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於 2024 年 7 月 1 日公佈《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規定》共 13 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存量公司調整認繳出資期限的過渡期安排。
二是規定公司出資異常的處理。公司出資期限、註冊資本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狀況以及股東的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規模等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三是完善監理措施。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調整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等,應依法向社會公示。
此外,《規定》要求,公司登記機關應對公司調整出資期限、註冊資本加強指導,制定具體操作指南,優化辦理流程,提升登記便利化水準。
中國司法部、市場監管部指出,為推動新《公司法》平穩施行,消除存量公司對於調整出資期限不確定的擔憂,為存量公司調整出資期限預留較為充裕的時間,《規定》根據我國當前存量公司數量和出資情況,並結合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為存量公司調整出資期限設定了為期 3 年的過渡期,
具體而言:一是有限責任公司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超過 5 年的,應當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將其剩餘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 5 年內,股東應在調整後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依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此外,《規定》在遵循新《公司法》基本原則和要求前提下,對涉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調整作出例外安排,規定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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