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面面觀—投資人也能參與減碳金融?
台灣銀行家 2024-08-13 09:28
撰文:彭勝本
隨著氣候升溫效應加劇,對二氧化碳排放量高的企業需擔負起該有社會責任已為公民所能認同,在生產/使用者付費原則下,碳定價時代已然到來。在 2023 年 12 月臺灣碳權交易所正式啟動國際碳權交易平台,標誌著台灣在追求碳中和目標邁出重要一步,首批上架的專案包括潔淨水源、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和沼氣發電等,這些專案不僅讓國內企業能參與國際碳權交易,更可讓企業在邁向碳中和道路上找到強而有力的工具。國際供應鏈廠商對低碳標準要求日益嚴格,台灣企業需逐步增加使用綠電比例以符合營運低碳化生產原則,台灣資通訊供應廠商素具國際競爭力,善加運用碳權交易機制能讓台廠的營運更符合國際供應鏈客戶對碳排放益趨嚴苛的要求。
特斯拉電動車碳權收益可觀
在生產外部成本內部化及汙染者付費原則下,經由碳權交易機制,可讓致力於減碳績效卓越的企業擁有碳權,透過出售碳權給予減碳成效低於水準且對碳權有需求的企業,該企業得以在短期內達成碳中和目標,供需雙方透過碳權市場交易而互蒙其利。以國際知名電動車廠特斯拉(Tesla)為例,該公司近年在碳權交易市場上獲取鉅額收入,該收益主要來自於特斯拉與其他無法達到排放規定的車廠之間的碳權交易,在 2023 年,該公司售車業務總營收高達 824 億美元,其中 17.9 億美元來自於碳權收入,公司年度總淨利為 149 億美元,若從財報淨收益角度來看,碳權收益占比達 12%,生產低碳電動車的碳權收益實屬可觀。
如何參與碳金融投資商機
碳權交易除讓營運生產過程中具排放二氧化碳的廠商之間可進行碳權抵換,但投資者如何得以參與碳權交易的金融投資商機呢?其中,管道之一是投資在近年國際熱門碳權 ETF 金融商品。碳權 ETF 商品是期貨衍生性金融商品,該類期貨合約允許投資者參與碳市場交易。碳權 ETF 期貨商品主要有以下種類:(1)碳排放配額,碳排放配額用來分配和限制企業或一個國家的總碳排放量,也是碳市場交易主要標的物;(2)碳權 ETF 基金,投資組合包含與碳排放市場相關的資產,如碳排放配額;(3)碳期貨合約,該類 ETF 期貨得讓投資者交易不同到期期限的期貨商品合約,這類期貨商品能吸引有意參與碳市場投資並管理碳風險的市場投資者。國際主要碳權交易所有以下:歐盟排放權配額(EUAs)、美國加州碳權配額(CCA)、美國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參考國際現有規模最大的碳權商品是全球碳策略 ETF(KraneShares Global Carbon Strategy ETF),主要追蹤 IHS 全球碳指數(IHS Markit Global Carbon Index),該指數追蹤上述 3 種碳權市場資產價格漲跌走勢。香港則在 2022 年上市首檔中金碳期貨 ETF,該檔 ETF 由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主要追蹤標的物為 ICE EUAs 碳期貨指數,該指數盯住一籃子歐盟碳排放配額(EUAs)期貨合約商品長倉的合約價格走勢。
碳權 ETF 投資商機
投資人該如何評估投資碳權 ETF 的金融商機?首先是對於碳權市場發展充分了解,碳權市場主要可分為強制性和自願性市場。強制性市場由一國政府主導建立,對於未達碳排放目標的企業強迫其需購買足額碳權以抵換超額的碳排放量,以免受懲罰。自願性市場則由民間單位自發性成立,企業得自願參與交易買賣,通過減少碳排放、使用再生能源設備發電所產生綠電等方式獲取碳權,其主要缺點在於市場流動性可能較差,交易恐難以維持活絡;其次是對於碳權價格走勢評估,若經濟景氣低迷時,企業營運狀況差,企業營運碳排放量相對低,對於碳權需求低,此時碳權商品市場價格則不具誘因,投資人對於企業營運活動榮枯的預估,攸關碳權投資標的物價格走勢研判,碳權 ETF 商品的流動性和基金規模大小將影響該碳權商品交易成本和市場價格走勢,投資碳權 ETF 的金融商品,基金規模較大且具有良好市場流動性的碳權 ETF 商品將會是首選投資標的物。
最後,加強對於一國永續政策長期趨勢和綠能產業政策影響評估,各國的氣候變遷因應政策常受該國政黨更迭、國家財稅負擔能力,環境主管機關對該國永續能源產業、碳市場發展立場均直接影響一國碳市場發展趨勢,投資人需評估一國長期能源產業發展趨勢和綠能產業政策變化動態,方可免除碳價短期價格波動帶來的不確定性。
投資人對碳商機如何參與投資呢?國內投資人已可透過複委託方式參與國際碳權市場所進行 ETF 商品交易,再者,國內商業銀行在承作貸款時,貸款企業若能達到減碳目標,銀行會在授信貸款案中給予利息減碼,將減碳作為與貸款互為鏈結,另國銀亦有開發可透過碳足跡計算工具,依碳排放量多寡,提供消費者現金回饋方案,這些都是具實質的減碳措施。隨著台灣碳權交易市場逐步成熟,多樣化的碳金融商品出爐將可為投資者提供更豐富的選擇。(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
來源:《台灣銀行家》17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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