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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屋及居屋申請人隱瞞擁有物業被定罪,房署:全力打擊濫用公屋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18日專訊》兩名公屋及居屋申請人因沒有如實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資產,被法庭定罪。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申請人須如實申報資產及物業,強調社會普遍認同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共房屋資源的工作,署方續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措施,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及資助房屋行為。

  發言人稱,所有申請人在申請時,因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或26(2)條,如罪名成立,最高可分別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50萬元及監禁1年。

  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單位已入伙,法庭根據《房屋條例》第26A╱26B條作出命令,可要求購買人將單位移轉予房委會或房委會提名的人士;或要求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以供沒收,款項金額相等於該單位的原來買入價,與在定罪日或判令發出日市值之間差額。如所購買的資助出售單位仍未入伙,房委會可撤銷較早時所簽訂的買賣協議,並根據有關條款沒收所繳付的訂金。

 


*如相關單位已入伙,法庭可要求追收差價*

 

  資料顯示,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20年在接受詳細資格審查時,沒有申報申請公屋期間曾擁有一個沙田區住宅物業的業權,從而成功申請綠表購買資格證明書以購買沙田愉田苑的一個居

屋單位。該名居屋業主因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明知而作出虛假及誤導性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及26(2)條而被檢控,較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及罰款3.2萬元,而涉案居屋單位需待法院命令再作處理。

  另外,一名白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在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2022」的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如實申報所有資產,藉以成功購買東涌裕雅苑的一個居屋單位。調查發現該名家庭成員於案發時所持有的銀行存款、投資產品及現金等的資產淨值,已超出有關居屋申請的家庭總資產淨值限額。該名家庭成員因向房委會明知而在要項上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2)條而被檢控,較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及罰款2萬元,而涉案居屋單位需待法院命令再作處理。

(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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