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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得: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1-12 16:50


第11款


公司代號:6438


公司名稱:迅得

發言日期:2024/11/12

發言時間:16:50:44

發言人:黃發保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1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發行當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係依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所擬訂之發放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

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

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未兼任本公司董事

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至到期日止,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100%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違反相關勞動契約、保密協議、

競業禁止協議、相關協議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解僱或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

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時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留職停薪

己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十日內行使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

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時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憑證行使期間應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四)調任

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認股權人,其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唯認股權人自行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

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

之方式處理。

(五)受職業災害死亡

認股權人死亡時,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繼承人依認股權人所屬國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方得申請行使認股權利。

(六)非受職業災害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七)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或經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

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以發行新股並採無實體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

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包括私募)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包含但不限於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

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

調整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註1)調整並公告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

繳足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

價格與每股時價(以本公司決定之更新後新股發行價格訂定基準日作為更新後

每股時價訂定基準日)重新按下列公式調整,如經設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

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認股價格,則重新調整公告之。

(1)非股票面額變更之普通股股份增加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註2)+(每股繳款額(註3)x新發行或再私募股數)/

每股時價(註4)]/(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或再私募股數)}

註1: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調整;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

受讓基準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

之現金增資,則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

註2: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及私募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3: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額為零。若係屬合併增資

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額為

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平均收盤價。

註4:每股時價係以新股發行之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股票分割基準日或

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擇一計算。

(2)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增加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

應於除息基準日按每股時價之比率調降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除息基準日調整並公告之。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註5)之比率)

註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並公告之。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並公告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6)/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 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6)/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6: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為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及私募股數之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普通股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五)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當年度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內,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認股申請,該部分認股權即失其效力,

認股權人日後不得再行主張任何權利或利益。

(三)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將普通股直接撥入該認股權人之

集保帳戶中。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

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

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

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

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本發行案件過程中,

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改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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