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找網紅廣告合作要守4規範 違者最重面臨千萬違約金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2025-03-06 19:52

券商與網紅廣告合作要注意了!金管會證期局今 (6) 日公布四項強化規範,目前已知 3 家證券商有跟網紅合作,不符規定者應於 3 個月內補正,此外,資金融通廣告、座談會及軟體控管也同步趨嚴,違者最重可處 1000 萬元違約金。
證期局主秘尚光琪表示,證券商公會經蒐集業者意見,修正「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強化證券商廣告行為之自律規範,並經金管會備查。公會 5 日已經對外發布修正後的管理辦法。
有關與網紅合作規範,尚光琪說明,首先,證券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訂事前、事中及事後管理機制;第二,證券商應與網紅簽訂契約,明訂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證券商應定期檢視合作之網紅從事廣告行為符合相關規定,證券商公會並定期抽查業者遵循情形;第四,證券商若發現有未合作之網紅針對所發行或代理之金融商品、服務內容散布偏頗、不實言論者,應於公司官網及訊息來源說明澄清
據了解,目前全台共有 65 家券商,已有 3 家通報有與網紅合作,廣告內容主要為業務推廣,大多是請網紅介紹 APP 便利服務,如定期定額扣款等。
至於資金融通廣告規範方面,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或引導投資大眾過度擴張信用,致其承擔過高風險。
此外,證券商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或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商公會規範。
資訊軟體控管部分,證券商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其他軟體之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
尚光琪表示,此管理辦法屬公會自律規範,懲處由公會決定,會員違規可要求改善,亦可對負責人或受僱人進行內部處分,甚至處以 30 萬元至 1000 萬元不等的違約金。
- 2025掌握債券投資契機主動 + 靈活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