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強制執行惹民怨 政院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明定豁免範圍
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2025-03-13 19:23

2024 年保單強制執行爆量引發民怨,為完備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行政院會今 (13) 日已通過金管會所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保險局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外界關注的小額終老、年金險等,會以壽險解約金債權來看待,若超出標準就會列入可強制執行的財產。
保險局說明,本次修法是為因應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意旨,明定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原則,同時引進國外介入權制度,完備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法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另亦得完善監理法制及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
修正條文第 123 條之 1 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 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之 3 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依台灣各地縣市政府訂定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之 3 個月計算後,台北市為 73365 元,新北市為 60840 元,高雄市 57744 元,桃園市 60366 元,台中市 57876 元,台南市 55854 元,六都以外縣市 55854 元,金門、連江則為 51627 元。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傷害險、健康險部分,因一年期以下沒有解約金,超過一年的商品解約金也不高,保險局認為還是要保障保戶的生命權及健康權,因此維持在豁免範圍內,不可以作為強制執行。
此外,保險局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至於介入權人的範圍限定三款的原因,蔡火炎表示,主要考量就是為了防範道德危險,限定債務人親屬相關,但還是要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才能介入,另外,依照保險法第 105 條規定,被保險人若有疑慮,也可事後撤銷書面同意,來阻卻道德危險發生,債務人的親屬有機會來幫要保人來清償債務,成為新要保人,讓這份保單效力維繫下去,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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