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要聞》最高法就預付式消費發布司法解釋:可七日無理由退款
經濟通新聞 2025-03-14 11:57
《經濟通通訊社14日專訊》針對預付式消費中部分商家存在過度勸誘,甚至欺詐營銷等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在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以規制商家的不良行為,引導商家通過提升服務質量和誠信經營來吸引消費者。
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同時為防止消費者濫用無理由退款權利,司法解釋規定: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條件是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獲得過相同商品或服務。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商家換馬甲、跑路,消費者可向接手者、場地出租者追責*
此外,對於預付後「商家換馬甲、金蟬脫殼跑路」問題,司法解釋明確,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消費者有
權依法向其追責。若商場把場地租給商家後商家跑路,司法解釋認為,商場作為場地出租者,有審核租戶資質的義務,如商場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商家跑路後,消費者可向有過錯的商場場地出租者追責。
司法解釋並強調,若商家因經營不善而不與消費者依法清算預付金,應依法承擔責任;若經營者「捲款跑路」,情節嚴重的將面臨懲罰性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至於「充值容易退錢難」、「會員卡不得轉讓」、「合同裏藏霸王條款」等問題,司法解釋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商家,轉讓就有效。司法解釋同時明確,身體健康原因可作為消費者退款理由。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均有權解除合同。(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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