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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該不該「稅」?專家:長照機構多樣、稅法也不同 「這種」社團法人要申報營所稅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2025-04-2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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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該不該「稅」?專家:長照機構多樣、稅法也不同 「這種」社團法人要申報營所稅。(圖:shutterstock)

隨著台灣人口結構快速老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日益增加,長照服務機構在社會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然而,長照機構的設立型態不同於公司組織,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提醒,長照機構法人應留意的稅務申報重點,以供從事長照事業經營者參考。

陳惠明表示,長照機構法人包括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二種態樣,對於社團法人態樣又可分為「以公益為目的」或「非以公益為目的」兩種,不同態樣的長照機構法人所得稅務申報的規定並不相同。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係屬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 條第 1 項各款之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可以免納所得稅;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填寫「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辦理所得稅申報。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有以公益為目的與非以公益為目的兩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則與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相同,可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所得,惟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社員得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且結餘可分配予其社員,其具有營利性質。

財政部發布令釋認屬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所得稅結算則應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所得,也因此須如一般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但如上半年獲利較前一年度衰退,則仍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按前半年所得額試算暫繳金額。

陳惠明提到,有關所得稅法第 39 條虧損扣除的適用,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因申報方式與一般營業事業相同,所以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就可以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但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係屬公益慈善團體,其有關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適用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之虧損,但仍須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規定。

陳惠明另外提到,長照機構法人在營業稅法上是否辦理稅籍登記是以所提供之長期照顧相關服務是否構成為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如有,除得符合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因財政部令釋認長照機構依法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係屬於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的社會福利勞務範圍,如專營該服務之長照機構得免辦理營業稅之稅籍登記;但長照機構法人如有兼營銷售社會福利勞務以外之貨物或勞務,則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實務上,長照機構法人常需協助服務對象購置紙尿褲及看護墊等用品並協助更換,其收費方式可能是包含於照顧服務費用內一併向服務對象收取,或者依使用量收費需另行向服務對象收取。陳惠明提醒,對於提供照顧服務過程中同時發生之商品銷售行為,按財政部令釋,因考量長照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紙尿褲及看護墊等用品,係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如將該等用品一併計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則屬於社會福利勞務可一併免徵營業稅,惟其所購買這些用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則就無法抵扣;但若是長照機構法人未將該等用品併計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而是另行收取費用,則不論有無差價,均屬於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最後,陳惠明提醒,長照機構法人因設立型態及是否以公益為目的之不同,所適用之所得稅課稅及申報方式尚有不同,又有關長照服務之提供,其交易模式不同對於營業稅法上得否適用免稅規定亦有不同,都是長照機構需要關注的議題,應了解相關稅法規定,除能確保長照機構稅務的合法合規,亦能合理掌握稅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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