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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艾笛森: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35款


公司代號:3591


公司名稱:艾笛森

發言日期:2025/05/08

發言時間:16:19:34

發言人:許正典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42,183,34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5/09~114/07/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5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09/05 ~ 111/10/04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

股數(股):1,5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75.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有,本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已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執行分批買回,惟未能執行完

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擬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辦理轉讓予員

工之用途。

二、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事項如下:

(一)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542,183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5/09~114/07/08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2,500,000股

(六)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5.0元~30.0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前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

行買回公司股份)。

(七)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1,500,000股。

(九)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情形:

第7次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1/9/5 ~ 111/10/4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買回

股數(股):1,5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75.00

(十)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有,本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已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執行分批買回,惟未能執行

完畢。

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請詳附件二。

四、本次買回庫藏股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三。

五、上述買回計畫,業經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擬由董事會出具買回公司股份

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詳附件四。

六、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

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七、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八、本案已提報本公司第四屆第17次審計委員會審核完成,擬呈報董事會決議。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

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一、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本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

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一)年資滿一年者。

(二)公司最主要經營主管。

(三)未來對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

二、受讓人如有以下情形,即喪失執行本辦法所規定認購權利: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二)留職停薪期間喪失認購權利,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三)退休

(四)資遣

三、受讓人若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呈報董事會同意;受讓人若非經理

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呈報董事會同意。

第四條之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於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本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

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

第五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 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賣出之規定:持有本公司股份逾總額10%的大股東、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

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

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二、董事會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

亦同。

第九條 生效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二、本辦法於111年8月4日訂定,並於111年11月04日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114年5月8日第八屆第21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5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民國114年3月31日已發行股份145,609,435股之1.72 %,且

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民國114年3月31日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之3.24%,茲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第八屆第21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吳建榮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

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本次買回後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

值、

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影響有限,尚不致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產生重大

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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