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消息:國安法訂附例非針對任何案件,禁地須詳列坐標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政府提出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國安公署履職及行使管轄權訂立多條附屬法例條文,包括禁止披露公署調查工作、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等。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今次訂立附屬法例旨在釐明《港區國安法》有關國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的具體細節,讓規定「落地」,強調並無賦予國安公署新權力,附例的權力不會凌駕主體法例。
消息人士指出,現時全球政治風雲變色,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隱患仍然存在,表示要「早一日得一日」維護國安,並稱要未雨綢繆讓國安公署有需要時履行職責,冀盡快完成立法,但沒有交代具體立法時間表。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但當局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可有效履行職責;而建議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偽造等。
對於為何在23條立法通過一年後突然訂立附例,政府消息人士表示沒有「諗漏」,相關權力本身存在,他稱當局並非針對個別案件或事件,形容「只是猜想」。至於是否中央指示訂立附例、事前有否與中央討論,消息人士沒正面回應,中央就特區政府維護國安有清晰責任。
另外,有關禁地的宣布,消息人士稱,刊憲時會列出座標和地址,亦會有相關告示。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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