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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期貨》中證監:期貨公司應審核網絡營銷內容並留底至少廿年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25日專訊》中國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管理暫行規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暫行規定》共有十八條,聚焦期貨公司互聯網營銷活動出現的問題與風險隱患,提出相關監管要求。其中提出,期貨公司應當對互聯網營銷內容進行統一審核管理,確保營銷內容合法合規,並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營銷內部管理制度,將互聯網營銷活動納入公司合規管理體系。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發布、轉載未經公司統一審核的營銷內容,而且期貨公司應當對營銷活動全流程留痕,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形成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年。

 

  《暫行規定》又要求,期貨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總部授權和統一管理下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不得自行利用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開展。此外,期貨公司應當對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的各類帳號進行統一管理,而期貨公司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為獲得公司授權的期貨從業人員,並在公司統一管理下開展營銷活動。

 


*利用第三方機構搞網絡營銷,應向證監機構報備*

 

  《暫行規定》又要求,期貨公司利用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期貨公司不得直

接或者間接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與客戶開戶量、交易量、手續費、資金量等期貨業務指標掛勾或者變相掛勾的費用。

 

  此外,《暫行規定》要求,期貨公司營銷內容應當顯著標明公司名稱、風險提示等信息,以直播形式傳播的,應當加強監控。同時,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欺詐或者誤導客戶的方式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例如使用不真實、不準確、未經統一審核或者未經授權的營銷內容;以承諾或者誇大收益,限定損失金額或者比例,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形式進行營銷;使用混淆概念、不當類比、片面宣傳等不當營銷手段等。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亦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互聯網營銷活動,例如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手段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其他期貨公司信譽;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營銷;通過不正當方式引流,干擾正常搜索結果等。(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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