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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詩巍律師 | 出海≠安全:支付公司技術出海為何仍遭幫信罪指控?

金色財經


我們來看這樣一個場景:

假設你們是一家支付公司,因為國內競爭激烈,便尋求出海,與一家海外持牌支付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與技術服務。在這個模式下,商戶資質審核由該國本地平台完成,你們只對接支付機構,並按照合約收取服務費。


合作持續了兩三年,一切看似合規穩健。但某天,國內警方突然介入,將公司全體員工以涉嫌幫信罪抓捕,並扣押近千萬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讓人困惑的是:本案並沒有所謂「被害人報案」,本案已經案發兩年多,但海外合作的支付機構也仍在當地正常經營。

 

這原本是一個難以定罪的案件,卻在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被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為由移送法院。地點還是在經濟發達的江浙某二線城市。

 

這個案例值得所有計劃或已經出海的支付服務提供商、遊戲公司、Web3項目團隊高度重視,它戳中了很多老闆的常見誤區:

只要業務出海,就不受中國法律約束;

只要面向海外市場、不接觸中國用戶,就不會有國內刑事風險。

 

今天,就結合這個案例,聊聊企業出海過程中的刑事法律風險與防範。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1

案件介紹:支付公司出海合作持牌機構,卻被罰沒千萬

前段時間,該案的公司負責人找到我,說這個案子馬上一審就要判了,希望能委託我代理本案的二審(為保護隱私,相關內容已做修改)。

通過與當事人的溝通,我了解到,司法機關指控公司為海外賭博網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因此涉嫌幫信罪,對此,我詢問了幾個關鍵事實:

問:既然你們公司是和海外當地支付公司合作的,那相關商戶你們是否審核過?

答:我們只是作為技術提供方,海外支付公司是我們的客戶,所以商戶資訊都是由他們審核。

問:你們合作的該海外支付平台的資質資訊?

答:是海外持牌支付機構。他們一直都在持續正常經營中。

問:他們是否會和涉賭平台合作?

答:他們合作的商戶近百個,具體我們也記不清,我們沒有商戶名單,他們不是我們的客戶,如果有,他們也是和當地持牌合規營運的博彩平台合作。

問:本案公安是否掌握他們合作的商戶名單?是否對該支付機構進行過詢問,調查?針對他們指控的你們與涉賭平台合作,他們做了哪些取證工作?

答:都沒有。他們只是懷疑,開庭的時候檢察官也一直說他是「懷疑」、「推測」。

經過與當事人近2個小時的溝通,我認為這起案件的「證據鏈」並不完整,但公司依然被定性為涉嫌幫信罪。

說實話,雖說本人經手的案子大大小小也有上百起了,但這個案子依然讓我感慨:一個原本合法的海外業務,卻因為司法機關的主觀推定,演變成刑事指控。

幫信罪在刑法中屬於輕罪,最高三年。但這個案件一審居然開庭四次,審理已近一年,足以見得本案的爭議之大。公司業務也因此直接停擺,當事人從資產千萬跌到一無所有。站在他的立場,每一次開庭不僅是法律博弈,更是身心的折磨。

最終,我基於當事人核心訴求(鑒於當事人隱私,相關事實就不再披露)、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現實司法環境的考量,為他提供了當下可以採取的相關行動等合理建議,但並不建議提起二審。二審不僅消耗巨大,達成其訴求的可能性也極低。本着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考慮,我最終沒有接受代理。

但這個案例的意義已經超越案件本身。它提醒每一家計劃出海發展的支付公司、遊戲公司、Web3團隊等從業人員:合規意識必須前置,否則一旦踩到紅線,失去人身自由不說,公司和個人可能也會瞬間清零。

2

業務在海外,為何仍受中國法管轄?

在日常工作中,邵律師為遊戲公司、Web3項目、支付服務提供商、加密資產交易平台等從業人員提供相關法律服務過程中,一個繞不開的問題總會被問到:

「業務已經在海外落地,還需要擔心國內法律風險嗎?」

進一步的問題是:「面向國內用戶和海外用戶,風險差別到底有多大?」

要回答這些問題,就必須先理解兩個法律概念: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

屬地管轄。

《刑法》第6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如果公司的業務本身在國內就屬於高風險,哪怕把服務器放到海外,只要老闆和員工仍在境內,依然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地在國內」,刑事風險難以避免。

屬人管轄。

《刑法》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即便公司整體搬到海外、員工也在海外,但只要仍然是中國公民,就仍受中國法律約束。法條中的「可以不予追究」並不是豁免條款,司法機關依然可以選擇追責。本文案例中,幫信罪雖是最高三年以下的輕罪,當事人仍被追究刑責,就證實了這一觀點。

所以,對於上述第一個問題,「在海外開展業務,是否還需要防範國內法律風險?」答案顯而易見,出海≠安全,企業不能只盯海外監管,而忽視中國法律的約束。

對於上述第二個問題,「如果業務在海外開展,面向國內用戶和海外用戶,風險等級上有什麼不同?」

對於這個問題,每次當我詢問諮詢者,你們有沒有面向國內用戶開展業務?得到的答案經常是這樣的:「我們是面向全球用戶提供服務」,但其實,如果是這個回答,那麼實際情況大多是,公司主要是面向中國大陸用戶提供服務,且一般不做KYC(Know Your Customer,用戶身份識別),所以也無法區分用戶比例。

在這種情況下,在公司業務被國內定性為高風險行業的情況下(如涉賭、涉黃、虛擬貨幣交易),風險就會直線上升。

那如果服務只服務海外用戶vs不加區分國內外用戶,在風險等級上,對於公司來說,有什麼不同呢?

在此前邵律師給Web3從業者分享的一場法律講座當中,我曾經畫過一張圖:

                                             

如圖所示,如果按照風險等級的高低排序,1>2>3>4,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業務具屬於刑法明文規定的涉嫌犯罪的類型(以涉賭犯罪為例,如德撲涉賭、區塊鏈遊戲涉賭、為博彩類平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直面中國大陸用戶提供服務的風險必然是要高於面向國人服務的,因為司法機關在打擊犯罪活動時,還要考慮社會危害性、以及域外取證這些執法層面的現實問題。但是,風險較低並不等於風險為0。這也是本文案例涉案的原因。

可見,業務即使放在海外,也難以與中國法律完全切割。這正是本文案例的警示。對於正在籌劃或已經出海的公司,更需要思考:除了盯着業務擴張,提前布局刑事風險合規防範,是非常必要的。

3

合規啟示: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作為一名刑事律師,從我所代理的刑事案件的占比上來看,以企業類犯罪為主,大部分都是因公司的經營行為引發的刑事法律風險。但我看到的一個共性是:許多企業並非有意違法,而是一直以為公司是合法經營的。

但其實,公司經營業務的合法性與否,不僅僅是看法條就能判斷的,更多的還是要結合司法實踐當中的辦案人員的實際執法現實。正如本文案例,如果公司能在業務開展期間,做好合規,這個結果未必是必然會發生的。

然而,現實是,大多數企業在風險真正降臨前,很難意識到刑事合規的重要性。低機率事件看似遙遠,但一旦發生,帶來的不僅是經營受挫,更可能引發企業停擺、公司負責人及員工均被追究刑責。司法實踐中,對同一事實的理解和定性也可能存在差異,這讓企業的處境更加不可控。

正因如此,事前防範遠比事後應對更具價值。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無數案件反覆驗證過的現實。

對於遊戲公司、Web3項目、支付服務商、加密資產平台而言,跨境支付、資金流動、虛擬貨幣等領域本身就處在監管高風險區。如果選擇出海,更需要在規劃之初就將刑事合規納入考量,把合規作為企業發展的「必需成本」,而不是可有可無的選項。這樣,企業才能在複雜多變的環境中更穩健地走下去。

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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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色財經

發佈者對本文章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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