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財經
來源:美國財政部;編譯:金色財經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和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與英國外交、聯邦和發展辦公室(FCDO)密切協調,已對跨國詐騙犯罪組織「太子集團」(Prince Group TCO)的146名成員實施全面制裁。該組織總部位於柬埔寨,由柬埔寨公民陳志(Chen Zhi)領導,通過針對美國及全球其他地區的在線投資詐騙,營運着一個跨國犯罪集團。此外,FinCEN根據《美國愛國者法案》第311條規定,將總部位於柬埔寨的金融服務集團Huione Group從美國金融體系中剔除。多年來,Huione Group一直為惡意網路攻擊者洗錢,包括虛擬貨幣詐騙和盜竊所得。
美國財政部長斯科特·貝森特表示:「跨國詐騙的迅速蔓延已使美國公民損失數十億美元,畢生積蓄在幾分鐘內化為烏有。 財政部正在採取行動,嚴厲打擊外國詐騙分子,以保護美國公民的安全。財政部將與美國聯邦執法部門以及英國等國際合作夥伴密切合作,繼續發揮主導作用,保護美國公民免受掠奪性犯罪分子的侵害。」
過去幾年,美國因網路投資詐騙造成的損失持續上升,總額超過166億美元。美國政府的一項估計顯示,2024年,美國人因東南亞的詐騙活動損失至少100億美元,比上一年增長66%,其中因「太子集團」這樣的詐騙團伙造成的損失尤為嚴重。過去十年,像太子集團這樣的跨國有組織犯罪集團在東南亞各地,尤其是在柬埔寨,建立了利潤豐厚的網路詐騙業務。太子集團仍然是柬埔寨詐騙經濟的主導者,控制着數十億美元的非法資金流動。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 (OFAC) 和金融犯罪執法網路 (FinCEN) 採取的行動與英國外交、聯邦和發展辦公室(FCDO)密切協調,後者也對那些通過網路詐騙瞄準美國及其他盟國公民並洗錢的犯罪網路採取了相應行動。
FCDO已同時對太子集團、陳志及其主要關聯人員實施制裁。此次聯合行動是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紐約東區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以及FCDO密切協作的成果。
除了今天的協同制裁行動外, FinCEN還發布了一項 311 條款最終規定,將 Huione Group從美國金融體系中剔除。最終規定指出,Huione Group是東南亞有組織犯罪集團
實施虛擬貨幣投資詐騙(俗稱「殺豬盤」)的關鍵節點。值得注意的是,Huione Group在 2021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間至少洗錢 40 億美元。FinCEN 發現,在這 40 億美元的非法收益中,Huione Group洗錢了至少價值 3700 萬美元的網路盜竊虛擬貨幣、至少價值 3600 萬美元的虛擬貨幣投資詐騙以及價值 3 億美元的其他網路詐騙虛擬貨幣。
通過最終規定,受監管的金融機構現在被禁止為Huione Group或代表Huione Group開設或維持代理帳戶,並且被要求採取合理措施,不為美國境內外國銀行機構的代理帳戶處理涉及 Huione Group的交易,從而防止Huione Group間接進入美國金融體系。
太子集團跨國犯罪組織由柬埔寨太子控股集團、其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陳志、其親信和商業夥伴及其核心商業利益組成,所有這些都是為了推進太子集團跨國犯罪組織的犯罪活動而運作。這家總部位於金邊的跨國企業集團投資領域涵蓋娛樂、金融和房地產。太子控股集團的宣傳和營銷材料掩蓋了其一系列跨國犯罪行為,包括建造、營運和管理詐騙園區,並實施大規模網路詐騙活動,其目標受害者遍布全球,包括美國公民。
今天,OFAC 還額外製裁了 117 家太子集團跨國犯罪組織關聯企業網路,其中絕大多數是離岸空殼公司,未從事任何明顯的實際商業或業務活動,此外還制裁了一名相關官員。OFAC 已確定這些實體和個人實際上由太子集團跨國犯罪組織成員公司擁有或控制,或聲稱代表其行事。根據第 13851 號行政命令,這些目標被指定為太子集團跨國犯罪組織網路的一部分。
此外,美國財政部還針對太子集團跨國犯罪組織網路在帕勞發展的業務展開調查。太子集團與已知的有組織犯罪團伙合作,租賃一座島嶼並設立度假村。財政部採取此舉旨在支持帕勞持續努力,防範跨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掠奪性投資。
陳志與管理太子集團控股各子公司的副董事長和財務助理密切合作,操控着數十億美元的非法資金流動。這些同夥監督合法和非法活動的運作,並代表陳志與銀行、政府官員以及其他知情和不知情的合作夥伴進行聯絡。這些人共同構成了太子集團跨國犯罪組織及其核心商業利益。今天的行動針對的是多名太子集團跨國犯罪組織成員和同夥,
由於此次的行動,上述被制裁人員在美國境內或由美國個人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財產及財產權益均被凍結,並必須向OFAC報告。此外,任何由一名或多名被制裁人員直接或間接、單獨或合計擁有50%或以上股權的實體也將被凍結。除非獲得OFAC頒發的一般或特定許可授權或豁免,否則美國個人或在美國境內(或過境)進行的涉及被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被封鎖人員的任何財產或財產權益的交易,均一般性地受到OFAC法規的禁止。
此外,與今日被指定的個人和實體進行某些交易的人員本身也可能面臨制裁或執法行動。非美國公民也被禁止導致或共謀導致美國公民有意或無意地違反美國制裁,以及從事規避美國制裁的行為。OFAC 的經濟制裁執法指南提供了更多關於 OFAC 執行美國制裁的資訊,包括 OFAC 在確定對明顯違規行為的適當回應時通常會考慮的因素。
OFAC 制裁的效力和完整性不僅源於 OFAC 指定並將相關人員列入特別指定國民(SDN)名單的能力,也源於其願意依法將相關人員從SDN名單中移除。制裁的最終目的並非懲罰,而是促成行為的積極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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