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3日專訊》證監會發出通函,載列證監會對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將其掛盤冊與其全球關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掛盤冊整合的監管方針及預期標準。不同平台的交易指示將獲准合併至一個綜合的流動性池,以實現跨平台對盤及執行交易(共享掛盤冊)。
證監會表示,作為第一步,平台營運者將獲准透過共享掛盤冊與集團內的流動性進行整合。
此策略旨在提升市場效率,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更深的全球流通性,收窄價格差異,並優化價格發現。目前,平台營運者的交易結算風險已較低,因為根據證監會《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所有交易指示均已獲預繳,且對盤交易會即時由平台營運者進行結算。
證監會指出,在引入共享掛盤冊後,平台營運者客戶的交易指示可能會與在香港以外地區已獲預繳的海外平台營運者客戶的交易指示進行對盤,因而產生結算風險。共享流動性的實施亦令市場監察的運作更為複雜,故此需採取協調措施以應對潛在的市場失當行為。
*容許與海外關聯平台共享流動性*
證監會表示,因共享掛盤冊的操作而增加的風險必須得到妥善管理,以保障客戶利益及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因此,提供共享掛盤冊的平台營運者必須採取以下措施,包括在合資格的海外平台營運者及客戶、交易及結算風險、市場失當行為風險等方面。
證監會提及,在合資格的海外平台營運者及客戶方面,共享掛盤冊應由平台營運者與在相關司法管轄區持牌以進行其活動的海外平台營運者共同管理。海外平台營運者營運所在的司法管轄
區應:(a)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或執行與特別組織相類似職能的地區組織的成員;及(b)具備與特別組織建議,以及國際證監會組織就巿場違規行為和客戶資產保障而提出的《有關加密及數字資產市場的政策建議》(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Crypto and Digital Asset Markets)大致相符的有效監管。
證監會續指,在交易及結算風險方面,共享掛盤冊只應接受已獲全數預繳,且結算資產已存放在平台營運者或海外平台營運者所指定的一個或多個託管人的交易指示。該等平台營運者應實施自動化交易前核實機制,以確認已獲預繳,確保有足夠資產用於結算,並指平台營運者應確保(a)共享掛盤冊上的交易公平有序;及(b)平台參與者皆有平等權利查閱掛盤冊的數據,亦指平台營運者須在香港設立儲備基金,並由平台營運者以信託形式持有,及指定作客戶補償之用,用以彌補因結算失敗所引致的客戶損失。儲備基金的規模不應少於未結算交易上限,並應按預期未結算交易風險予以調整。
*有意操作共享掛盤冊平台營運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書面批准*
證監會表示,在市場失當行為風險方面,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8.1至8.4段,平台營運者應為適當監察在其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動而實施內部政策及監控措施,並採用有
效市場監察系統。根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第9.8至9.10段,平台營運者應基於合理的原因信納最初負責發出該項指示的客戶及最終受益人。
證監會指出,有意操作共享掛盤冊的平台營運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書面批准。該會將對平台營運者的牌照施加《適用於操作共享掛盤冊的條款及條件》的規定。(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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