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疏忽代價大!開電子發票少「1動作」荷包大失血 恐補稅外還遭罰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查獲多起電子發票營業人因申報疏忽,導致漏報銷售額超過 300 萬元,除補稅外更面臨重罰。國稅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的企業必須在每期結束後 15 日內,從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完整當期媒體檔」並據實申報。案例包含新設立公司因不熟悉系統操作,或因會計人員交接時下載的時間點不完整,導致部分發票未列入申報。營業人應在申報前仔細核對,若發現錯誤應在被檢舉前主動補報補繳,以免荷包大失血。

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凡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必須在次期開始 15 天內完成申報。針對電子發票用戶,雖然發票資訊已上傳至平台,但申報時仍須執行下載媒體檔的動作。舉例來說,115 年 1 月 15 日前,營業人必須下載 114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這段完整期間的媒體檔,才能確保申報資料精確。
國稅局特別點出兩個真實發生的慘痛教訓:首先是某間新成立的公司,因為初次使用電子發票且對申報軟體操作不熟,竟然漏掉從平台下載媒體檔匯入的步驟,直接導致銷售額申報不實;另一個常見地雷則是「人員交接疏漏」,有公司因為會計人員異動,舊員工在租稅期尚未結束前就提早下載檔案辦理移交,接手的會計人員申報時沒重新下載完整版,導致期末開出的發票全數漏報。
這類案例讓營業人不僅要補稅,還得支付鉅額罰鍰。國稅局強調,尤其是新設立、變更負責人、復業或更換會計人員的企業,在申報前一定要反覆審視資料。如果申報後才發現漏報,只要在國稅局還沒檢舉或展開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就有機會免受處罰。
民眾對電子發票申報流程還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官網利用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確保稅務處理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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