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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SEC主席:確立4類非證券加密資產後 下一步是設立「代幣安全港」

金色財經

來源:Paul S. Atkins,美國SEC主席;編譯:金色財經

今天(美國當地時間3月17日)能與各位共同探討這個關乎美國創新、資本形成以及證券法基本原則的核心議題,我感到非常榮幸。在深入探討之前,請允許我先聲明,我在此表達的觀點僅代表我作為主席的個人意見,並不一定代表美國SEC或其他委員的立場。

十多年來,市場參與者一直缺乏對一個基本問題的明確指導:加密資產何時會違反聯邦證券法?

今天,我很高興地宣布,美國SEC長期以來未能就此問題提供明確答覆的情況已經結束。目前,SEC正在實施代幣分類標準和投資合約解釋。


我們的解釋——以現行法律為基礎,並廣泛徵求公眾意見——確立了不被視為證券的四類資產:數字商品、數字收藏品、數字工具和《GENIUS 法案》下的支付穩定幣(digital commodities, digital collectibles, digital tools, and payment stablecoins under the GENIUS Act)(參閱金色財經此前報導「美國SEC發布加密資產監管框架:五大分類及證券屬性判定」)。

有了這些分類,該解釋便明確指出,只有一類加密資產仍受證券法約束:數字證券(digital securities),即代幣化的傳統證券。這一區分使SEC回歸其核心使命和法定權限,即保護參與證券交易的投資者。我們不再是包攬一切的SEC了。 

當然,即使加密資產本身並非證券,但如果它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進行發行和銷售,也可能受到聯邦證券法的約束。因此,更重要的是,我們的解讀着重於闡明投資合約如何終止,從而使相關加密資產免受美國SEC法規的約束。我們解讀的關鍵原則是,項目團隊必須清晰披露其所作的陳述或承諾,以便投資者了解他們所購買的一系列權利。

我們在此澄清,根據Howey測試,產生信賴的陳述或承諾必須明確無誤地說明項目團隊打算開展的基本管理工作。

雖然這一解讀提供了期待已久的清晰指引,但我必須向各位保證,今天的公告僅僅是一個開始,而非結束。今天,我將探討美國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計劃如何攜手落實這一解讀。

但首先,請允許我花些時間概述一下我們正在構建的更廣泛的框架。當然,我也要特別感謝一位對我今天所描述的內容影響深遠的人——我的同事,海絲特·皮爾斯(Hester Peirce)委員。

多年來,皮爾斯委員一直堅持原則,有時甚至孤軍奮戰,呼籲加密資產市場走向透明化。事實上,我今天將要討論的提案,即我對加密資產監管的願景,其源頭可直接追溯到她於2020年2月首次提出的「代幣安全港」框架。

因此,我要感謝皮爾斯委員在這些問題上展現出的卓越領導力。如果沒有她的努力,我們今天就不會在這裡。我相信,SEC在未來幾年將繼續朝着她的願景邁進。

防範未來監管失當

在進一步討論之前,我還要強調一點:只有國會才能通過全面的市場結構立法來確保這一領域的監管能夠經受住時間的考驗。

我強烈支持國會兩黨正在進行的、旨在為這些市場建立持久框架的努力。加密資產監管框架將大量借鑑國會近年來的工作成果,特別是《CLARITY法案》。如下所述,SEC考慮的任何豁免性規則制定都將使我們搶先一步實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兩黨市場結構立法,我相信該立法很快就會送達川普總統的辦公桌。

合規之路:加密資產監管

現在,我猜在座的各位可能已經聽膩了關於不確定性風險的種種論調。坦白說,我也是。我們早就應該停止診斷問題,開始着手解決問題了。

基於此,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對安全港提案的構想。這樣的安全港將為加密貨幣創新者提供在美國籌集資金的定製化途徑,同時提供適當的投資者保護。

1、初創企業豁免

首先,我認為SEC應該考慮制定一項「初創企業豁免」政策,該政策將對涉及某些加密資產的投資合約的發行給予有時限的註冊豁免。

此類豁免期限可長達四年,為開發商提供監管緩衝期,使其能夠逐步走向成熟。重要的是,此項豁免並非排他性的,這意味著根據聯邦證券法,所有其他用於籌集資金的豁免仍然有效。

該豁免還可以允許企業家在四年期間籌集高達一定金額(例如 500 萬美元)的資金,但需在依賴該豁免和退出時向SEC發出通知。

為了獲得這項豁免,企業家可以提供有關投資合約和基礎加密資產的某些基於原則的披露資訊,類似於我們今天在白皮書中看到的內容,這些資訊可以在公共網站上提供。

2、籌款豁免

其次,我的想法是,SEC可以考慮設立一項「籌資豁免」,即針對涉及特定加密資產的投資合約設立新的發行豁免。企業家可以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籌集最高一定金額(例如7500萬美元)的資金,同時仍可依據聯邦證券法的其他豁免條款免於註冊。

依賴該豁免的發行人可以向SEC提交一份披露文件,其中可以包括:(1)與「初創企業豁免」中相同的基於原則的披露;(2)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的討論;以及(3)發行人的財務報表。

3、投資合約安全港

第三,我希望SEC考慮為某些加密資產設立「投資合約安全港」,使其不受「證券」定義的影響。一旦發行人完成或永久停止其在投資合約中聲明或承諾的所有必要管理活動,該安全港即可適用。

我在這裡設想的是一個安全港,它可以提供基於規則的標準,使發行人和其他市場參與者更確定加密資產何時不受聯邦證券法的約束。

該安全港條款可能與SEC解釋性文件中闡述的原則相一致。當然,該提案並不要求發行人必須依賴這一框架。

美國創新的新篇章

在接下來的幾周里,我預計SEC將考慮發布這樣一項擬議規則,以徵求公眾意見。

我期待聽到來自整個生態系統中的投資者、開發者、學者和市場參與者的意見。

展望國家經濟史的下一個篇章,我們應當銘記是什麼讓美國始終與眾不同。這不僅僅在於我們龐大的市場規模或金融機構的先進程度,更在於我們願意信任個人,賦予他們創新的自由,讓他們敢於承擔風險,構建能夠為他人創造更多機遇的新體系。

美國證券法旨在增強這種活力,而不是壓制它。作為監管機構,我們必須確保我們的規則始終忠於其制定的原則。

如果我們成功了,那麼下一代企業家就無需再質疑創新在美國是否可行。

他們會明白這是可能的。他們將在這裡共創未來。

來源:金色財經

發佈者對本文章的內容承擔全部責任
在投資加密貨幣前,請務必深入研究,理解相關風險,並謹慎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不要因為短期高回報的誘惑而忽視潛在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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