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詩巍律師 | 虛擬貨幣刑事案件涉案幣價如何認定?(下篇)
金色財經
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僅因為幣價計算的時間節點不同,罪與非罪的結論就可能完全相反。
在《虛擬貨幣盜竊案,如何認定涉案幣價?》一文中,邵律師曾提到一個真實案例:行為人張三竊取被害人李四持有的某山寨幣,之後並未進行變現,而是在後續交易中全部虧損。最終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涉案金額為1.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但這個金額的計算方式卻頗具爭議。
在該案中,公安機關最終採用的方式是:參考某交易所上該代幣當日零時的價格來計算涉案金額。不巧的是,該價格恰好是該幣種當日乃至當月的最高點。
但如果按照同一天其他時間的價格計算,該案涉案金額尚未超過1萬元,也即並未達到本案定罪量刑的起點標準,即張三不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圍繞虛擬貨幣涉案金額的認定,常見討論往往集中在不同的計算方法,例如銷贓金額、市場交易價格或者被害人的投入成本等。但在邵律師看來,這些討論往往仍然停留在原則層面,不具有實務上的可操作性。
真正進入個案之後,往往決定案件結果的,是幣價應當以什麼時間節點進行計算。
基於此,本文嘗試從時間維度的視角出發,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件,對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常見的幣價認定時間節點進行梳理,並從辯護人的角度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辯護空間。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在本文上篇,我們討論了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對於涉案金額的認定方式所面臨的現實困境。正如前文所分析的,當既無法明確被害人損失,又沒有發生實際銷贓時,案件往往需要考慮第三種認定思路——犯罪行為發生時。接下來,我們就從這一時間維度出發,進一步討論虛擬貨幣涉案金額認定中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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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時間節點:以行為發生時計算幣價
在實踐中,如果既無法明確認定被害人的實際損失,行為人也未將虛擬貨幣進行銷贓變現,那麼涉案金額的認定,往往需要回到犯罪行為本身發生的時間節點。
換句話說,此時不再以損失端或者收益端作為參照,而是以行為發生時虛擬貨幣的市場價格作為計算依據。
例如,在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以及貪污賄賂類案件中,如果涉案標的為虛擬貨幣,在無法適用被害人損失或銷贓金額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通常會以行為人實際取得或完成轉移虛擬貨幣的時間點作為計算基準。也就是說:
將公司錢包中的虛擬貨幣轉出
轉入行為人控制的錢包地址
或者轉入其控制的交易所帳戶
當虛擬貨幣進入行為人可以實際控制的地址或帳戶時,通常會被視為行為已經完成,此時對應的虛擬貨幣市場價格,就可能被用作涉案金額的計算依據。
這一做法的邏輯主要在於:刑法評價通常以行為發生時為基準,而不是事後價格波動的結果。如果按照事後的市場價格計算,行為人可能因為虛擬貨幣價格上漲而承擔明顯更重的刑事責任。
不過,在確定行為時間節點之後,仍然需要進一步解決一個問題:所參考的幣價是否能夠真實反映市場價值。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涉案代幣是否存在穩定交易市場,大致可以區分為兩類情形。
(一)存在相對穩定市場價格的代幣
第一類,是已經在交易市場形成相對穩定價格的代幣。
通常包括:
已在主流中心化交易所(CEX)上市交易的代幣
交易深度相對充足
市場價格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參考交易平台的市場價格來計算涉案金額。
但即便如此,仍然可能產生進一步的爭議。例如:
首先,是侵占行為完成的具體時間節點。
在鏈上交易中,侵占行為往往表現為虛擬貨幣從單位控制的錢包地址轉入行為人控制的錢包或交易所帳戶。此時究竟應當以鏈上轉賬完成時間作為行為完成時間,還是以行為人最終取得實際控制的時間作為判斷依據,在不同案件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其次,是價格來源的選擇問題。
由於虛擬貨幣並不存在統一的官方定價,不同交易平台之間的價格往往存在差異。因此,在具體案件中,究竟應當參考某一交易所價格,還是綜合多個交易平台的平均價格,本身也可能成為涉案金額認定中的爭議焦點。
再次,是價格波動問題。
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劇烈,尤其是一些市值較小的代幣,其市場流動性較差,交易量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少量交易就可能導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甚至通過極少量資金即可人為操縱價格,很難真實反映市場公允價值。
在邵律師辦理的一些案件中,就曾出現過類似情形:某些代幣在案發後價格迅速暴跌,甚至幾乎喪失流動性。如果簡單按照某一時間點的價格進行計算,很可能會嚴重偏離其真實市場價值。
因此,在存在明顯價格波動或者價格區間的情況下,邵律師認為,在具體案件中更為合理的做法,應當是在合理價格區間內選擇相對較低的價格進行認定。
原因在於,在虛擬貨幣案件中,僅僅因為價格取值方式不同,就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是否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從而影響量刑檔次。例如在本文最初提到的案例中,如果按照不同時間節點的價格計算,涉案金額甚至可能低於刑事追訴標準。換句話說,幣價計算方式本身,可能成為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因素。
(二)缺乏穩定市場價格的代幣
另一類情形,則是涉案代幣缺乏穩定的市場價格。
例如:
僅在去中心化交易所(DEX)中存在交易
已經從中心化交易所(CEX)下線
或者整體市場流動性極低
在這種情況下,涉案代幣的價格認定往往會更加困難。
與中心化交易所相比,DEX交易具有明顯特點:交易深度有限、流動性較差,價格形成機制高度依賴鏈上交易行為。在一些市值較小的代幣中,少量交易就可能導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甚至通過極少量資金即可人為操縱價格。
同時,由於DEX並不存在統一的價格發布機構,也缺乏類似傳統金融市場中的權威定價機制,因此很難形成一個能夠反映市場公允價值的統一價格。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機械地選取某一時間點的DEX價格作為涉案金額計算依據,往往可能導致明顯失真。
在邵律師看來,在評價此類案件時,辦案人員應當充分考慮我國現行監管政策背景以及虛擬貨幣市場的特殊性。如果涉案代幣缺乏穩定交易市場,價格高度不穩定,甚至無法形成具有參考意義的市場價格,那麼就很難準確認定其真實價值。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更加審慎認定涉案金額,在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斷。
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類似的處理思路。例如,在(2020)粵0304刑初2號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作為公司員工,在竊取公司以太幣的同時,還竊取了公司自行發行的浩德幣400萬個。但由於該浩德幣在案發時尚未公開上市交易,法院認為其價值難以計算。
最終,法院在判決時並未對該部分代幣價值作出明確金額認定,而是僅在量刑時對相關情節作出酌情考慮。
從案件處理方式可以看出,在涉案代幣缺乏明確市場價格的情況下,法院並未簡單推定其具有確定價值,而是採取了較為審慎的認定態度。對於類似案件中難以確定代幣真實價值的情形,這種處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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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虛擬貨幣金額認定的三個關鍵問題
相較於傳統案件,在虛擬貨幣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額的認定往往更複雜,更具爭議性。
結合邵律師的辦案經驗來看,真正影響案件結果的,並非簡單的「採用哪一種計算方法」,而在於在考慮幣價的計算方式時,必須要考慮的三個關鍵問題:
第一,幣價應當以哪個時間節點計算;
第二,價格數據應當來源於哪個交易市場;
第三,該價格是否能夠真實反映市場價值。
邵律師認為,在我國尚未建立完整虛擬貨幣法律體系的背景下,對於涉案金額的認定,更應當保持審慎態度。尤其是在價格來源不明確、市場流動性不足、價格波動異常的情況下,應當避免機械套用某一時間點價格,而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判斷。
對於辯護人而言,幣價的認定方式,恰恰也是案件中重要的辯護空間之所在。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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