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機企業:董事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25 2.公司名稱:利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1.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 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2.本公司為多角化經營並增進營運績效,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公司 業務範圍內 行為之必要,提請股東會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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