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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3/30 2.公司名稱:晶元光電(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台視新聞 6.報導內容:竹科晶元光電廠房毀估損失逾數10億 整個廠區幾乎付之一炬 7.發生緣由:105/03/29網路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於105/03/29發佈重大訊息說明竹科三廠火災情形,針對台視新聞之報導, 本公司再重申如下: 廠房需進行檢修,於短暫的修復期間內無法進行生產,將以其他廠區之產能支應。 本公司財產均有投保火災保險,對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目前具體失火原因 仍在調查中,後續調查結果如有需要將依規定發佈重大訊息。該媒體報導不實, 本公司已通知該媒體,儘速予以更正。針對媒體不實報導,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 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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