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動"証券分析師掀網路直播風潮 盲追背後 小心落入監管死角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12 09:53
一年之前,他還在歇斯底里地爲A股呐喊“鑽石底”、“嬰兒底”,一年之後,他卻因爲喜感的市場分析以及視頻秀走紅網路,業界給其估值超過10億元。受李大霄示範效應帶動,近來一些券商研究員紛紛加入視頻直播的行列,先有方正證券“兔子君”廖蕾,後有海通證券美女分析師李淼,眼下,就連交銀施羅德的基金經理芮晨也加入網路主播行列,金融圈一股網紅熱風正撲面襲來,然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看似火熱的新模式,背後可能面臨一個監管大問題。
分析師視頻直播一夜成“爆款”
4月11日下午,之前遭媒體爆炒的股市脫口秀直播節目正式開播,領銜節目嘉賓的自然是最近爆紅的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也正是在他的帶動下,金融圈人士網路視頻直播突然進入一個火熱態勢。
上周日,海通證券煤炭行業分析師李淼在美拍上播讀最新的行業觀點,該視頻一經發出就引起市場關注,其高顔值甚至不輸于一些模特,正因如此,其視頻在美拍上播放次數達到10萬次左右。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海通證券分析師李淼公開資料較少,與其相關的研究報告能查閱到的也只有三篇,之前關注度並不算高,此次網路視頻播報研報觀點,可謂讓她一炮走紅。
值得關注的是,除了李淼以外,方正證券分析師廖蕾,網稱“兔子君”也因其清純可愛的外表,用網路視頻方式播報研究報告獲得資本圈廣泛關注。
同樣在4月10日,交銀施羅德基金經理芮晨通過美拍發佈一則“創業板仍在牛市途中”的視頻研究解讀,他認爲中國已經或者非常接近於佔據全球産業鏈的核心位置,無論是在製造業、還是在未來有發展潛力的互聯網和生物科技,中國都已經擁有了非常好的站位,非常接近於佔據全球産業鏈上最有議價能力的位置。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調查發現,這位基金經理大有來頭。資料顯示,芮晨2007年~2009年任深圳尚誠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研究副總監;2009年~2013年任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究員、投資經理;2013年~2014年任浙商證券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投資主辦;2015年加入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8日起擔任交銀施羅德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目前,其管理的交銀先鋒混合基金的規模高達28.32億元!
直播形式或存監管問題
那麽,一夜之間走紅的視頻路演模式是否會真的引領潮流,讓互聯網視頻語音直播方式來取代原有的枯燥文字模式?
某不願具名的券商分析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師視頻路演的新聞我們最近也有關注,但目前我們券商好像還沒同事去涉及這種模式,畢竟現在監管層對於我們分析師職業規範以及研報的發佈流程管理比較嚴,所以對於網路路演,我們還是比較謹慎。”
那麽,到底這種網路視頻路演播報研究報告是否合法合規呢?記者從《券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的基本模式和流程管理》規定中瞭解到,“一般通過研究報告發送系統同時向公司確定的發佈物件發送,系統自動留痕。實踐中,有部分券商研究部門指定崗位負責發送,也有公司的研究部門授權機構客戶服務部門向機構客戶發送。”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證券分析師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衆媒體以及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發表涉及具體證券的評論意見,或者解讀其撰寫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符合證券資訊傳播的有關規定以及下列要求:(一)由所在證券公司或者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統一安排;(二)說明所依據的證券研究報告的發佈日期;(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投資收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聽了方正證券廖蕾和海通證券李淼的視頻路演後發現,她們的直播模式都是照讀所在行業小組最新的研究觀點,尚無“越界”的行爲發生。
一武漢私募人士指出,“其實以前就有分析師通過網路視頻發表研究報告看點,只是當時沒人關注,最近突然就火了,感覺有點莫名其妙。以高顔值來提升關注度挺好,不過,這種互聯網移動直播高速發展,如果有越來越多的分析師加入視頻播報模式,自然會引來新的監管問題,畢竟視頻直播或者路演,很容易出瑕疵,這是一個潛在的需要引起重視的地方。”
北京向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個監管的確需要關注。首先有亮點,一是券商研究員發佈研究報告必須要遵循同時性,比如現在社交軟體很豐富,各種微信圈、微信群,研究員不能先在一個小群或者圈子現發佈利好報告然後第二天就面向其他人公開報告,這樣的行爲就可能涉及操縱股價或者內幕交易;二就是研究員在利用互聯網形式發佈資訊時,那一定不能有隱蔽推股的行爲,所以,現在這種推研報模式,的確需要加強監管,引起注意。”
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也對記者表示,“如果換一種其他的方式、比如網路視頻播報來發佈研究報告的話,那麽可能在表述上不嚴謹、語氣的運用出現問題、表情上出現一些暗示或者誤導的情況,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若對股價産生影響可能有操縱股價嫌疑,若事實與報告不符,也有可能被認定爲誤導性陳述。因此,對於監管層來說,面對這種新形式的互聯網運用,也應該考慮與時俱進的監管方式,比如若進行網路視頻發佈研報,限定一個網站發佈的範圍,建立一個網路發佈流程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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