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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共識 檢聲請監聽須是偵案號

鉅亨網新聞中心


立法院朝野今天(7號)針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進行朝野協商,但由於朝野對多數條文仍有歧見,因此並沒有重大突破。不過協商還是達成了部分共識,朝野都同意,會議主席吳宜臻表示,檢察官在聲請監聽票時,必須提出偵查案號,避免再有類似特偵組不斷利用100年特他61號字案,一線監聽吃到飽。(程平報導)

朝野約定要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完成通保法的協商,不過第一次協商多數重要條文都沒有達成共識。吳宜臻說,這次協商中比較大的突破,應該算是朝野同意檢察官在聲請監聽票時,必須提出偵查案號,避免檢察官任意擴張監聽範圍。


另一方面,這次協商也將保障人民隱私權的概念納入,並將法官受理監聽申請案核復的時間,從原本的24小時增加為48小時,讓法官能有更周延的思考;此外,朝野也同意,將監聽執行機關向法院報告監聽進行情形的時間,從10天內改為15天內,執行期間必須做成的書面報告,也從3次改為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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