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成犯"還是"繼續犯" 林毅夫叛逃案法界看法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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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
圖片來源:台灣《聯合報》/中新網
據台灣《聯合報》消息,台灣「軍事審判法」修法後,軍事案件及軍事犯移往司法機關,其中最受矚目的是被台灣軍方依「投敵叛逃罪」通緝的世界銀行前副總裁林毅夫(在金門擔任陸軍連長時投靠大陸)。金門檢方和台灣軍方都認為,林毅夫「通敵現況」並未消失,屬「繼續犯」,沒有所謂通緝時效過期的問題。該報今(13)日刊文說,台灣法界有不同的聲音。
中新網報導,文章說,應否繼續通緝的關鍵,在於林毅夫的犯行是「即成犯」或「繼續犯」,如果採「即成犯」見解,林毅夫35年前的「投敵罪」早已逾20年的追訴期,即應撤銷通緝;但如果是「繼續犯」,則仍屬「行為繼續中」,台灣檢方顯然是依此一見解而發佈對林毅夫的通緝令。
而依臺灣「最高法院」的判例,追訴權時效規定的「繼續」,指的是行為繼續(繼續犯),而非狀態繼續。舉例來說,犯重婚罪的人,在重婚時犯罪行為已經成立,重婚後的婚姻狀態,不能認為是犯罪行為的繼續,只能算是「狀態繼續」,追訴時效的始點應以完成重婚的那一刻起算。
不少台灣法界的見解就認為「投敵罪」是「即成犯」,一經「投敵」,犯罪行為即已完成,之後只是違法「狀態」的延續而已,追訴權時效應從完成「投敵」的那一刻起算。
文章說,台灣檢方仍通緝林毅夫,應是考慮臺當局雖在1991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但兩岸在軍事上仍處「武力對峙狀態」,中共仍屬「陸海空軍刑法」所定的「敵人」,林毅夫目前仍在「敵陣營」中從事工作,「投敵犯行」應視為「繼續中」。
文章說,倘若中共是「敵人」,兩岸如何能簽訂經貿交流協議?臺商赴大陸投資豈不是「資匪」?大陸多位省長級高官來臺訪問,非但未被依「敵人」逮捕,反獲高規格接待,顯然是友非敵。就此而言,認定林毅夫仍繼續「投敵」叛逃中,與兩岸現實有極大捍格(互相抵觸,格格不入)。
林毅夫2002年在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設置靈堂,通過網路直播與宜蘭老家同步參加父親的告別式。告別式開始,林毅夫與女兒跪地哀傷地看著螢幕。
圖片來源:台灣《中時電子報》/中新網
另據台灣《旺報》報導,林毅夫1979年服役金門擔任馬山連連長時,游泳到廈門小嶝島,當時軍方僅以失蹤回報。直到1994年確認他已改名,且擔任大陸職務,臺方于2002年依「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刑法」內亂罪,發佈通緝。
近10年來,島內陸續有撤銷林毅夫通緝的聲浪。但台灣前防務部門負責人高華柱多次表示,此事涉及軍人武德與臺軍節操,沒有轉圜空間;而且林毅夫投敵行為一直在持續中,屬「繼續犯」,沒有追訴時效問題。
2013年7月,台灣陸軍下士洪仲丘在禁閉室被操死,「軍事檢察署」辦案顯有疏失,島內輿論大嘩。臺當局「立法院」去年8月6日通過修改「軍事審判法」,從此軍人于非戰爭時期觸法,改由一般法庭審理。
依「立法院」決議,「軍事檢察署」必須將偵查中案件移交「法務部」。「法務部」已經表明,林毅夫的犯罪地在金門縣,依屬地原則發交金門高分檢處理。
金門高分檢收案後必須重新分案,高分檢檢察官的法律見解不見得會和防務部門一致,也有可能認定追訴時效已過,撤銷林毅夫的通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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