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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飛虹高科:本公司與漢磊之民事訴訟案件,判決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飛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重訴字第77、79號

2.事實發生日:103/02/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原告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二0八七片

代號EM985002號之晶圓及二十四片代號EM95139號之晶圓之同時,應給付原告漢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金肆拾參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飛虹負擔。

4.處理過程:已委請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業務並無影響。本案如敗訴

確定,本公司最大責任為美金肆拾參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惟本公司已提列損失

準備,對本公司財務亦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公司內部研議後續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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