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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六大證據認定烏龍屬內幕交易 楊劍波否認

鉅亨網新聞中心


原告楊劍波


今日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公開審理“光大證券(行情,問診)被罰內部交易 辯稱只是錯單交易資訊”案。2013年11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對楊劍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楊劍波不服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認為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資訊不屬於內幕資訊、光大證券並未利用錯單交易資訊從事證券或期貨交易活動及其並非楊某他直接責任人員,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兩被訴決定。

庭審會上,證監會commit六組證據,包括內幕資訊形成證據、內幕資訊披露過程、內幕資訊知悉過程的證據、內幕交易相關情況的證據、上交所、上海證監局履行職務情況的證據以及光大證券修改交易程式的證據,但是楊劍波認為,該組證據與案件沒有關聯性,且證據可以證明錯單交易是光大證券內部問題。

以下是文字實錄

被告commit實體部分證據有六組:一、內幕資訊形成證據,包括對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有關說明、交易電子證據、司法鑒定所檢驗報告書、2013年8月16日大盤走勢圖、媒體報導。原告對於真實性、關聯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組證據不足以證明錯單交易資訊屬於內幕資訊。二、證明內幕資訊披露過程的證據,包括上交所資訊披露平臺過程、光大證券公告審批表、上交所關於光大證券的監管工作函、董事會檔案說明、通訊記錄、董事會秘書詢問筆錄、原告對於該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董事會秘書詢問筆錄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三、證明被訴決定認定內幕資訊知悉過程的證據,包括光大證券成員分工通知,相關人員入職檔案,會議紀要、詢問筆錄、通訊記錄、錄音、視頻監控錄像。原告對於該組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會議紀要不能證明被告證明目的,反而可以證明決策形成過程與原告無關。四、內幕交易相關情況的證據,包括成交明細、交易報告、交易數據、統計結果情況表、電子郵件、資金憑證、資金指定情況、相關詢問筆錄,原告對於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認為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光大證券當日實行的交易行為是內幕交易。五、證明就本案上交所、上海證監局履行職務情況的證據,包括相關工作人員詢問筆錄、通話記錄、電話錄音光盤。原告對張宏詢問筆錄、陳述內容真實性不予認可,對關於原告等人電話錄音光盤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可以證明在交易時上海證監局已經知道光大證券的交易行為。對其他證據的三性沒有異議。六、光大證券修改交易程式的證據,包括對光大證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內部相關制度規定,被告認為該組證據不是被訴決定直接證據,用以證明光大證券內部管理情況,原告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且該組證據可以證明本案的錯單交易是光大證券內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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