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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北市稽查違法電子菸產品 已裁罰8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04 18:29


台北市衛生局從去年七月至今,陸續接獲民眾檢舉八十六個網頁,違法販賣一百一十九件電子煙、電子霧化器等產品,衛生局表示,這類產品如果未經藥品查驗登記、或宣稱可以戒菸、或外型類似菸品形狀,都已經違反藥事法等法規。衛生局提醒,目前衛福部尚未核准電子煙產品,如果業者未經藥品查驗登記,擅自製造或輸入,將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林麗玉報導)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依照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的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如果電子煙外型類似「菸品形狀」,容易讓未成年人作為模仿吸菸的工具,進而養成吸菸習慣,如果製造、輸入或販賣電子煙,依同法第30條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至於販賣業者,也可以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健康管理處長林莉茹說,目前檢舉的網頁中,經衛生局檢視,外型類似菸品形狀,有8件違反菸害防制法已經裁處、8件目前則還在調查中。


處長林莉茹說,目前國內電子煙及電子霧化器等相關產品,都沒有經過嚴格科學測試,安全性完全沒有保障,甚至有報導會讓人染上毒癮,吸菸者切勿輕易嘗試,食品藥物管理處長邱秀儀表示,98年3月起,衛福部已經將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電子霧化器等產品納入藥品管理,目前衛福部也尚未有核准電子煙產品,如果未經藥品查驗登記擅自製造或輸入,依照藥事法第82條,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未經核准電子煙,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電子煙宣稱可讓使用者減輕菸癮,具戒菸療效等,涉及違反藥事法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之規定,可處新臺幣60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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