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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通知》給險資銀行存款立新規

鉅亨網新聞中心


【導讀】保監會《通知》給險資銀行存款立新規<本頁>

【解讀】保監會祭出險資存款監管利器圍堵關聯方挪用和委派投資


?????? 險資存款不得質押融資||險企違規質押存款融資須限期整改

?????? 保監會首次規範險資存單質押 將建違規銀行警示名單

【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

3月12日,保監會突然下發《關於規範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將銀行存款用於向他人提供質押融資、擔保、委派貸款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保險公司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應當選擇取得保險資金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實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資金挪用風險。而配合保險公司違規辦理銀行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將列入行業警示名單。

銀行存款是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投資方式之一。根據保監會最新公布的數據,保險資金銀行存款21987.93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28.46%,僅次於債券投資的比例。

接近保監會的相關人士透露,《通知》出臺主要是針對業內一些中小保險公司利用保險資金的銀行存款幫助股東或者關聯方融資的現象。

除此之外,業內人士指出,《通知》還將保險公司與個別銀行之間盛行的“委派定向投資”模式堵死。

五大利器

業內人士認為,《通知》共祭出了五大利器:單獨建賬、禁止他用、設立銀行“黑白名單”、引入第三方托管以及質押融資逐筆報告。

其一,保險公司辦理銀行存款業務,存款銀行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且最近一年長期信用評級要求達到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同時,對配合保險公司違規辦理銀行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列入行業警示名單,即所謂的“黑白名單”。

其二,保險公司應將除維持日常經營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銀行存款(下稱銀行存款)納入投資賬戶管理,確保合規運作。

其三,不得將銀行存款用於向他人提供質押融資、擔保、委派貸款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保險公司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融入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臨時調劑頭寸和應付大額保險賠付等需要,融資額度納入融資杠桿監測比例管理。

上述接近保監會的相關人士表示,這主要是針對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股東或者關聯方融資提供抵質押、擔保,或者通過委派貸款的方式間接投資關聯方的項目,為關聯方謀取利益。“這也是很多民營企業爭搶保險牌照的原因之一。”

其四,保險公司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應當選擇取得保險資金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實施第三方托管。這則是直接防范關聯方挪用保險資金挪用。

其五,保險公司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保險公司和托管機構均應逐筆報告。

嚴控“委派定向投資”

對銀行存款的嚴格監管,在業內看來,也堵死了近一年來銀行業內興起的“委派定向投資”同業業務模式的保險資金來源。

“委派定向投資”指的是委派行(甲方)將資金存入受托行(乙方),受托行再按照委派行的指令以受托行的名義投資於委派行指定的金融資產項目,可以是直接投資信托計劃、定向資管計劃,也可以是間接的金融資產受益權,如銀行存款、票據資產、存單收益權、信托受益權等。去年以來,這一模式為個別股份制銀行熟練運用。

而保險資金參與的模式,就是充當甲方“委派行”。但保險資金的銀行存款不論是活期、定期還是協議存款,都不屬於同業存款。

一位實際操作過這一模式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不論甲方(銀行或者保險公司等等)的存款是同業存款還是一般性存款,一旦有了存單,就可以做背書,進行抵質押,受托方就可以使用同業存款資金對接委派行指定的金融資產項目。

“而上述《通知》要求活期之外的存款納入單獨投資賬戶管理,嚴格控制存款的抵質押、擔保和委派貸款。上述操作被堵死了。”上述國有銀行人士表示,還有部分保險公司進行銀行存款抵質押再融資,擴大杠桿的操作也會受到限制。

昨天,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將除維持日常經營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銀行存款(以下簡稱銀行存款)用於向他人提供質押融資、擔保、委派貸款或為他人謀取利益。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銀行存款是保險資產設定的基礎性資產,占比接近三分之一。為了規範部分保險公司在銀行存款業務中存在的操作不透明、約束機制不健全、風險管理薄弱,以及被他人挪用等風險隱患和問題,保監會公布了《通知》新規。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將銀行存款納入投資賬戶管理,嚴格執行授信評估、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等制度,加強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單證保管等操作環節管理,確保合規運作。存款銀行也應符合相關規定,且最近一年長期信用評級要求達到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保險公司不得將銀行存款用於向他人提供質押融資、擔保、委派貸款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保險公司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融入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臨時調劑頭寸和應付大額保險賠付等需要,融資額度納入融資杠桿監測比例管理。

新規要求,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依法加強對保險公司銀行存款業務交易對手的風險監測,對配合保險公司違規辦理銀行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列入行業警示名單。

保險公司已開展的銀行存款業務,如不符合新規定的,應在一個月內向保監會commit整改方案。違規辦理銀行存款業務的,保監會將依規予以處罰。

保險公司的銀行存款看似安全,有時也因違規質押等行為而增加不小的風險。保監會昨日發文明確表示,保險公司不得將銀行存款用於向他人提供質押融資、擔保、委派貸款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一個月內commit整改方案。

昨日,保監會公開發布了《關於規範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將除維持日常經營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銀行存款納入投資賬戶管理,嚴格執行授信評估、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等制度,加強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單證保管等操作環節管理,確保合規運作。

除了銀行存款不能為他人提供質押融資外,保險公司為自身融資的,融入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臨時調劑頭寸和應付大額保險賠付等需要,融資額度納入融資杠桿監測比例管理。對於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保險公司和托管機構均應逐筆報告。

據了解,目前銀行存款在保險資金運用中占比頗高,截至今年1月末,我國保險存款資金運用占比就為28.5%。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今年初公開指出,在監管過程中發現有些保險公司將存單質押,從而為一些內部的人或一些關聯股東融資,他們將這筆錢拿著去干其他事情,銀行在此過程中也幫著隱瞞,今後要切實加大對這類現象的檢查力度。

“銀行頻道業務方面,監管層最近確實關注比較多。”一位大型險企資產管理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昨日,保監會下發的《關於規範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被業內認為可能是整治頻道業務、防止利益輸送的“風向標”。

保監會表示,《通知》是為加強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管,防范資金運用風險。而《通知》首次明確提出,要規範存單質押行為,明確以銀行存款為自身質押融資的管理要求,禁止向他人提供質押融資、擔保、委派貸款或為他人謀取利益。

警示存單質押風險

銀行存款是保險資產設定的基礎性資產,目前占比接近三分之一。一位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高管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介紹:“保險公司在銀行的賬戶先是從收付賬戶開始的,一般性賬戶用於歸集保險公司的保費。當達到一定規模的時候,例如,3000萬元以上的可以以大額協議存款的方式和銀行協定利率,做長期的協議存款。”

《通知》主要從制度和操作兩個層面,規範部分保險公司在銀行存款業務中存在的操作不透明、約束機制不健全、風險管理薄弱,以及被他人挪用等風險隱患和問題。

除規範存單質押行為外,《通知》的主要內容還包括:強化交易對手資質,規範業務操作流程,防范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建立銀行存款托管機制,防范資金挪用風險;加強監督管理,強化銀行存款業務的資訊報告要求。

存單質押行為的規範方面,《通知》指出,保險公司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融入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臨時調劑頭寸和應付大額保險賠付等需要,融資額度納入融資杠桿監測比例管理。

“此前對保險公司存款並沒有相應的監管,保險公司的確存在以虛擬存款套取銀行融資的問題。”上述高管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據該高管介紹,目前保險公司存在幫助一些小銀行進行存單質押融資的套利行為。例如,A大行對某城商行的一年授信額度為100億元,但是超過100億元之后,這家城商行還需要融資。於是就通過吸收保險公司的同業資金,存到B大行。B大行會給這家城商行發一個存單,城商行就可以拿著這個存單到A大行做質押融資。多位保險資管人士亦表示這種模式的確存在。

防范資金運用風險

雖然這種模式從保險資金端看風險相對較小,但上述高管指出:“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公司等於給城商行提供了一種信用,目前市場上並未聽聞有違約的情況出現,相對而言保險公司的這種頻道資金還是很安全的。目前這種頻道資金規模還不大,但是如果規模增大之后,會存在風險。”

他舉例說:“例如,一些商業銀行的存單質押融資如果違約,會傳導到保險公司導致同業存款無法收回的情況。”

一位業內分析人士表示:“《通知》主要是針對存單質押及其他可能出現的利益輸送方面的風險。”

針對風險,《通知》還指出,銀行存款托管機制方面,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取得保險資金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實施第三方托管,托管職責至少包括單證保管、結息支取、會計核算、投資監督、資訊報告等內容。

另外,《通知》還強化了交易對手資質,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對存款業務交易對手的風險監測,甚至設立商業銀行“警示名單”,即將配合保險公司違規辦理銀行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列入行業警示名單。

同時,存款銀行的標準參照《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即在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治理結構規範、內控體系健全,以及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再投資級別以上要滿足要求。

保監發〔2014〕18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監管,防范資金運用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當將除維持日常經營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銀行存款(以下簡稱銀行存款)納入投資賬戶管理,嚴格執行授信評估、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等制度,加強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單證保管等操作環節管理,確保合規運作。

二、保險公司辦理銀行存款業務,存款銀行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且最近一年長期信用評級要求達到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

三、保險公司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應當選擇取得保險資金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實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資金挪用風險。托管職責至少包括單證保管、結息支取、會計核算、投資監督、資訊報告等內容。

四、保險公司不得將銀行存款用於向他人提供質押融資、擔保、委派貸款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保險公司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融入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臨時調劑頭寸和應付大額保險賠付等需要,融資額度納入融資杠桿監測比例管理。

五、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銀行存款業務資訊。保險公司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保險公司和托管機構均應逐筆報告。

六、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依法加強對保險公司銀行存款業務交易對手的風險監測,對配合保險公司違規辦理銀行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列入行業警示名單。

七、保險公司已經開展的銀行存款業務,如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commit整改方案。保險公司未按規定辦理銀行存款業務的,中國保監會將依規予以處罰。

八、本通知所稱信用評級應當由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外國銀行分行可參照其總公司信用評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運用保險資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機構受托管理保險資金適用本通知。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款按照《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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