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字當頭 六大工商團體要求派遣人力僱用比提高至2成以上
鉅亨網記者黃佩珊 台北
勞動部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六大工商團體卻以自身利益為考慮重點,批評草案中部分條文考慮欠周,恐對勞資雙方均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共同聯函籲請勞動部及行政院審慎考量,將企業派遣人力之僱用比例限制應由現行草案規定之3%提高至20%以上,以維持企業用人之彈性。
聯函內容為「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之意旨,在保護派遣勞工之權益,明確界定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之權利與義務關係,不過,立法應兼顧派遣勞工與雇主間之權益,以創造勞資雙贏。
六大工商團體指出,勞動部目前草擬之「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部分條文內容,如限縮僱用比例、要派單位負擔補充責任、禁止面試與指定特定勞工及同工同酬等規定,嚴重影響產業界用人彈性,導致產業將生產線外移,造成工作機會流失,對勞資雙方均造成不利影響。
六大工商團體表示,派遣人力之運用在國外行之有年,企業界可藉以滿足因應臨時(急單)或短期(旺季)的工作量暴增時之人力需求;而失業勞工可藉此獲得工作與收入,並獲得寶貴的工作經驗,一旦工作中表現受要派公司肯定,亦十分有機會轉為正式員工。對促進勞工就業頗有幫助。
而依草案規定,派遣人力限占員工總數3%,企業面臨急單或旺季時,在企業全球化佈局日趨普遍的情況下,必將訂單轉往海外生產,甚至將國內生產線外移,使國內就業機會流失。
六大工商團體表示,目前國內接單海外生產的比重已高達52%,若該法案獲得通過,將導致企業喪失用人彈性,企業海外生產的比重必將進一步大幅增加,對我經濟發展形成不利,固政府對企業派遣人力之僱用比例限制應由現行草案規定之3%提高至20%以上,以維持企業用人之彈性。
至於派遣事業單位若有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時,草案中要求要派單位須負擔工資給付之補充責任一節,六大工商團體表示,派遣事業單位為人力供應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須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故有關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時,由於要派企業與派遣公司訂定之契約,已負擔全部費用(勞工工資及其他法定勞動成本),所以若派遣事業單位有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情事,自應由該基金墊償,不應由要派企業負責工資給付補充責任。
再者,目前派遣人力運用之問題,在於主管機關對派遣事業單位之管理不足所致。依現行規定一人即可成立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如向要派公司收取費用(含派遣勞工薪資)後隨即落跑,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將同受其害。對要派公司而言,將損失已支付之費用及人力調度問題;派遣勞工則需重新尋找工作。為保障勞工權益,應加強派遣事業單位之管理,規定派遣事業單位成立時,須依派遣勞工人數提繳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以備派遣事業有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時支付,不宜將責任轉嫁給要派公司。
此外,草案要求對派遣勞工須採同工同酬之規定,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5條已規定「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六大工商團體表示,工資之多寡必須取決於勞工之學歷、績效、年資及工作經驗等因素,如依草案第16條「派遣事業單位給付派遣勞工工資,不得低於要派單位僱用從事相同工作性質、內容及職務勞工之工資」,及第17條「派遣事業單位得要求要派單位提供其僱用從事相同工作、工作性質或職務勞工之相關必要資訊」規定,恐因派遣勞工主觀認知差異,容易造成勞資爭議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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