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鼓學潮、校園戀愛…恐龍校規太多 教育部要求修正
鉅亨網新聞中心
許多學校有部分恐龍校規,像是鼓動學潮,連男女交往、穿制服牽手也要處罰。對此,教育部在6日正式要求各級學校須修改不合時宜的校規,在8月1日前須全數符合規範。
教育部國教署表示,學生於校園內,仍有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學校對於學生言論、集會、受教及學習等權利,應給予最大尊重及維護。校規不能有「勒令休退學」、「勒令轉學」等字眼,即使是輔導轉學,也要學生自願。但學校基於實現教育目的,如果學生行為違反校園安全、班級學習秩序或其行為影響其他學生受教權益,為確保多數學生學習的必要,學校仍能經過民主程序討論於學生獎懲規定中明列處罰要件。
另外,部分學校仍有因「鼓動學潮」、「男女交往」等不明確的事由處罰學生,遭到外界質疑過於籠統且不合時宜;國教署已於103年3月5日函訂「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作為各校修訂參考,要求學校如為避免學生行為影響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其他學生學習權益,應明確規範言論、集會等類似規定的懲處要件,並邀集學生代表共同檢視、修改校規後要送國教署,8月1日起須合乎規範。
國教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長楊國隆表示,《高等中學教育法》規定記滿三大過應留校察看,不得勒令轉學,勒令轉學已經逾越法的位階,因此並沒有勒令退學或轉學等規定。
有學生因出版刊物被校方以鼓動學潮而挨罰,楊國隆認為,刊物屬於個人言論自由,如無詆毀學校或個人,則還在憲法的保護範圍內。雖然部分學生刊物會針砭校務,但校方也不可禁止,而出版人也應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且學校當然不得禁止男女交往,但如果行為妨礙他人(例如:在上課時摟抱,或是追求太過激烈造成對方困擾),就可以納入校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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