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陽建設:公告本公司股東常會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3/06/1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麥修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傳陽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欣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實陽建設代表人
新東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昇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鼎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興陽投資代表人
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東陽房屋仲介代表人
Masque Enterprises Limited (B.V.I.),董事
GREAT HARBOR LIMITED (SAMOA),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