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三大易犯違章 國稅局提醒別誤踩
鉅亨網新聞中心
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條例今年五月底實施屆滿三年,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犯三大違章情事,包括對自住豁免、受遺產贈與豁免規定有所誤解,以及持有期限計算錯誤。(黃悅嬌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遭稽徵機關查獲逃漏「奢侈稅」案件,主要分三大類型,第一種誤以為只要有直系親屬辦好戶籍登記,即符合「自住房屋」規定可排除課稅,但依法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不包括直系尊親屬。其次是誤以為買賣取得的不動產,兩年內出售才課「奢侈稅」,接受贈與取得房地則可排除課稅,實際上按法令規定為「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非屬「奢侈稅」課徵範圍,不包括受贈取得的不動產。第三種則是誤以為「持有期間」的計算,是從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完成移轉予買方登記日為止,然而依規定,應是從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合意訂定銷售契約之日為止。
臺北國稅局服務科科長劉國萍表示,民眾如對特銷稅有疑問,可上網或向國稅局查詢。『民眾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民眾可檢具相關個案文件,到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來詢問。』
國稅局指出,民眾出售持有兩年以內的不動產,除非有符合特銷稅條例第五條各款規定可排除課稅外,都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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