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經民國103年6月18日股東會決議及103年6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二、擬自可分配盈餘提撥新台幣50,551,398元(即每股配發1元)發放現金股利。三、現金股利發放日為103年7月31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掛號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四、現金股利總額在新台幣五十元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