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12/03
2.公司名稱: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就台北市政府今日針對新店美河市案重新鑑價結果,需調升保證金額度乙事予以
鄭重聲明如下:
(1)新店美河市聯合開發案之權配協商係根據市府委託外部專業鑑價機構鑑得價格
為準,雙方依約協商,歷經三個月九次會議於民國(以下同)97年1月15日於郝市長
任內核定,係屬契約的一部份,現市府因片面否認其法律上的拘束力,再次進行
鑑價,重新評估權配,有違契約信賴保護原則。
(2)新店美河市聯合開發案於101年11月15日取得使用執照後,因市府遲遲未能依
聯合開發契約書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事宜,本公司
為維護本案1,600餘戶購屋消費者之權益,被迫於102年7月17日與台北市政府捷運
工程局簽訂協議書,就本聯合開發案,本公司堅不同意變更已確定之權益分配,
惟依協議書之約定,由捷運工程局於九個月內就土地貢獻價值及建物貢獻成本辦
理重估,並就權益分配相關事宜,雙方同意得交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再依仲裁判
斷結果或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差額找補充抵。
(3)依協議書內容,本公司同意提供新台幣35.3億元銀行連帶保證書為擔保,並於
連帶保證書生效前由本公司董事長出具本票為擔保,捷運工程局應於連帶保證書
生效後立即返還前述本票。惟本公司於102年7月11日由董事長出具本票並交付捷
運工程局,連帶保證書並於102年11月25日生效後,本公司董事長多次函請捷運
工程局返還前述本票,捷運工程局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明顯違反雙方簽訂之
協議書。
(4)雙方簽訂協議書迄今已逾一年五個月,依協議書內容,捷運工程局應於九個月
內完成土地及建物成本貢獻值重估及權益比例重訂,並通知本公司,並依前述爭
議處理程式進行後續事宜,惟捷運工程局遲遲未能提出土地及建物成本貢獻值重
估及權益比例重訂之說明,本公司於103年4月18日起多次催告捷運工程局應依協
議書所載履行,惟捷運工程局仍置之不理,本公司迫於無奈,於103年6月18日向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雙方后於103年10月1日選定仲裁人,刻正依法
進行仲裁程式中。市府今日於仲裁程式中,任意發布無依據之不完整資訊,明顯
意圖影響仲裁判斷,有失公允,並試圖影響社會視聽,如造成本公司損害,將保
留法律追訴權。
(5)本日捷運工程局來函所述之76億9,855萬3,640元追償金額係其單方面主張,
本公司對此金額並未表同意。其並要求本公司再行增加41億6,855萬3640元之擔保
義務之事,本公司仍請捷運工程局盡速依雙方協議,提出土地及建物成本貢獻值
重估及權益比例重訂之說明,並待本公司與相關法律顧問研議後再行處置,以維
本公司之權益。
8.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予以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