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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03/12/29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
(1)美麗新娛樂(股)。
(2)香港商聯寶電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寶電腦台灣分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
(1)美麗新娛樂(股):自開幕日或起租日起15個租賃年。
(2)聯寶電腦台灣分公司:104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共計5年。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美麗新娛樂(股):承租B2F~4F及部分車位作商場使用。
(2)聯寶電腦台灣分公司:承租7F~13F及部分車位作辦公室使用。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預計每年增加本公司租金收入共計約
新台幣2億元。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可保有長期穩定之現金收入以挹注公司營運資金。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長虹新時代廣場」位於台北市北安路780號,地上13層、地下6層,屬商業區;
建築物登記總面積約36,000平方公尺,折合約10,900坪。
(2)因與承租方訂有保密條款,故相關細節不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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