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陽建設: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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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2/05/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吳敏賢協理
(2)謝志長協理
(3)蕭榮濱協理
(4)麥修瑋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吳敏賢協理:
興陽投資(股)公司董事
昇陽置地(股)公司董事/昇陽建設代表人及財會主管
昇陽國際置地(股)公司董事/昇陽建設代表人及財會主管
新東陽營造(股)公司監察人
昇陽行銷(股)公司監察人/興陽投資代表人
興陽工程(股)公司監察人
宏芯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精極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2)謝志長協理:
新東陽營造(股)公司董事/昇陽建設代表人
興陽工程(股)公司董事
上陽投資(股)公司董事
(3)蕭榮濱協理:
新東陽(股)公司監察人/鼎陽投資代表人
昇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公司董事長/昇陽保全代表人
昇陽保全(股)公司董事長/新東陽房屋仲介代表人
(4)麥修瑋協理:
新東陽營造(股)公司董事
昇陽置地(股)公司監察人/昇陽建設代表人
昇陽國際置地(股)公司監察人/昇陽建設代表人
新東陽(股)公司董事/興陽投資代表人
傳陽建設事業(股)公司董事長
實陽建設(股)公司董事
鼎陽建設(股)公司董事
新東陽房屋仲介(股)公司董事
昇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公司董事
上陽投資(股)公司董事
鼎陽投資(股)公司董事
興陽投資(股)公司監察人
昇陽保全(股)公司監察人
成陽投資企業(股)公司監察人
欣鼎陽建設(股)公司董事/實陽建設代表人
元上(股)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本公司第七屆第19次董事會議
決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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