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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中國對美日韓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徵反傾銷稅 3/5起執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新網 3 月 1 日報導,據大陸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南韓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稅。自2013年3月5日起執行。

以下為公告全文:


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9號 關於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南韓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13年第9號
【發佈時間】2013-03-01

2005年1月1日,商務部發佈2004年第96號公告,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南韓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徵收反傾銷稅。2010年12月31日,商務部作出期終復審裁定,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繼續對原產于日本和南韓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2年1月5日,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代表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向調查機關遞交申請,提出南韓LS電線株式會社(LSCable&SystemLtd)和株式會社OPTOMAGIC向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兩家公司目前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對適用於上述南韓涉案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依法對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2012年3月5日,商務部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南韓LS電線株式會社(LSCable&SystemLtd)和株式會社OPTOMAGIC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本次復審審查範圍是適用於原產于上述兩家南韓涉案公司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011000,不包括該稅號項下的其他型號的光纖以及光導纖維束及光纜。

在規定時間內,上述兩家南韓涉案公司均向商務部登記應訴,並按要求提交了答卷和補充答卷,配合了實地核查。

在復審調查期間,應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申請,商務部經審查發佈2012年第37號公告,決定由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繼承原株式會社OPTOMAGIC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

根據對南韓LS電線株式會社和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復審調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原產于南韓LS電線株式會社和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在復審調查期記憶體在傾銷,其中LS電線株式會社(LSCable&SystemLtd)的傾銷幅度為9.1%,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FiberopticsCo.,LTD。)的傾銷幅度為7.9%。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將原產于南韓LS電線株式會社(LSCable&SystemLtd)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9.1%,將原產于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FiberopticsCo.,LTD。)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7.9%。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3年3月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南韓LS電線株式會社和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3年3月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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